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涉及济南市中蜀韵鱼娃火锅店(经营者:王海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决定日期 | 作出处罚决定机关 |
(济市中)市监综处罚〔2022〕279号
| 济南市中蜀韵鱼娃火锅店(经营者:王海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三只蛙味之绝”金汤火锅底料1号31袋;2、罚款伍仟元(5000元)。 | 济南市中蜀韵鱼娃火锅店(经营者:王海昌);92370103MA94TP6F4L | 经营者:王海昌 | 2022/8/17 | 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