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摒弃“霸王条款” 需秉持较真的态度

2022-08-29 11:23:19 中国质量报

□ 吴学安

清仓商品不支持7日无理由退换货,介意慎拍;卖家虚假宣传售卖商品仅支持退款;对于缺货、价格标示错误等情况,商家可以“砍单”……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邀请中消协律师团律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网络购物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进行了点评,指出了多个常见的网购霸王条款。 (据8月25日《工人日报》) 

尽管时下市场上可供消费者选择的产品和服务越来越多,但随之而来的各项限制性的条款、规定等清规戒律也多了起来,尤其是其中含有大量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也就是人们常说的“霸王条款”。

中国消费者协会此前曾向社会公布的合同霸王条款,就涉及到金融保险、旅游餐饮、房地产、物业管理、邮政电信和公交运输等多个行业。譬如,银行方面的霸王条款主要包括单方面扩大自身权利,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某些格式条款涉嫌违反法律规定,某些条款表述不明确涉嫌误导消费者等。此外,还有“本店商品售出概不退换”“贵重物品自行保管,遗失概不负责”“本商场保留最终解释权”等等,更是耳熟能详、不胜枚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或不合理的规定,也不得以此方式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然而,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已有10年,但名目繁多的霸王条款有增无减,甚至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成为笼罩在消费者心头抹之不去的阴霾。

倘若仔细分析,从中不难看出,这些霸王条款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它的始作俑者往往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通过单方面的“自话自说”,有意规避法定义务、减轻自己的责任,甚至将不平等条款强加给消费者。究其原因还在于,目前在不少生产、服务领域,由于市场竞争不充分,很多生产者和经营者仍处于垄断地位,他们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格式合同,肆无忌惮地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从而成为霸王条款产生的重要根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类型的经济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其正常的经济活动是建立在合同的基础上,而合同本身应该是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下,由双方平等协商后的产物。但由于现阶段仍存在着带有浓厚垄断色彩的经营者,他们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是“独此一家,别无分店”,消费者没有充分的选择余地,对于霸王条款只能是忍气吞声,打落牙齿往肚子里咽。因此,要想彻底铲除霸王条款,就必须弱化某些垄断行业的“老大”地位,提升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努力促成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力量均衡”。如果消费者有了充分的自由选择权,霸王条款自然而然地就会失去生存的土壤。对于消费者来说,更应当以成熟的消费心态和理性的消费方式,擦亮眼睛,小心陷阱,敢于与霸王条款较真,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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