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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检罚字〔2022〕0181号)

2022-08-23 16:03:29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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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永州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检罚字〔2022〕0181号),涉及湖南德诺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永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检罚字〔2022〕0181号

当事人:湖南德诺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杨洋子

地 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螺丝塘路1号、3号德普五和企业园一期7栋

当事人于2022年4月2日向星沙海关申请1批出口普洱提取物检验检疫,编号:222000001148662,申报货物信息:商品编码1302199099、重量2000千克、总价10000美元、产地为长沙市长沙县、生产单位为当事人。获得电子底账436200222018956000后,于2022年4月7日 在青岛大港海关报关出口至韩国,报关单编号:422720220000272048。该批普洱提取物是由永州华茂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尚仁里乡工业园)于2022年2月23日生产,2022年3月18日销售给当事人,货物外包装标签显示生产单位为“永州华茂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以上行为有永州华茂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检测和销售记录、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单及随附资料、出口报关单及随附资料、货物照片及标签为证。

当事人未在出口商品生产地申请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出口商品应当在商品的生产地检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单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永州海关

2022 年8月9 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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