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关于仓和精密制造(苏州)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吴淞海关检罚字〔2022〕0002号)

2022-08-19 10:05:2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吴淞海关发布关于仓和精密制造(苏州)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吴淞海关检罚字〔2022〕00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吴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淞海关检罚字〔2022〕0002号

仓和精密制造(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蔡富得 ,联系地址: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振太路25号 ,联系电话:65992296;

当事人委托苏州申泽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报关单号码238220221822076647,其中G6项申报为过碘酸钠,共计50千克,申报价值为CIF2493.5美元,汇率为6.7518,货值16835.61元人民币。经查,该批过碘酸钠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本),当事人未向海关申报为危险化学品,故当事人进口危险化学品时,对法定商品不予报检。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 、鉴定报告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2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22年08月17日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售价10.99万元-12.99万元 ...

  • 沃尔沃S90 T8版本 绅士品格的 ...

  • 江西省广昌县塘坊镇木偶戏为农村群众 ...

  • 福建省连江县持续发展海洋养殖产业

  • 第十届中国电子信息博览会在深圳会展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