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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过期饮料收款20元 北京密鑫农业第十分公司被罚5000元

2022-08-18 15:03:3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密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京密市监处罚〔2022〕754号显示,经查“水动乐缤纷莓果味饮料”是北京密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于2021年9月12日从中粮可口可乐饮料(北京)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一箱(15瓶/箱 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4日,保质期为9个月),31.78元/箱,进货款共计31.78元。

截至2022年5月4日销售10瓶,销售价格为4元/瓶,2022年5月5日销售5瓶,销售价格为4元/瓶,货款价格合计60元,其中2022年5月5日销售货款2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货值金额20元,违法所得20元。

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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