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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海关关于绍兴语秀贸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8-17 14:27:5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杭州海关网站2022年8月15日消息,绍兴海关发布关于绍兴语秀贸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绍关知字〔2022〕0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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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绍兴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绍关知字〔2022〕 0005号

当事人名称:绍兴语秀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MA7LT3689P

法定代表人:王文龙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纺都路1099号10层1016-1室

当事人于2022年7月7日以市场采购方式申报出口一批货物(报关单号:296220220000010251)。经查,该批货物中含有标有霍姆兰德家用器具有限责任公司“MAGICBULLET”商标的电动榨汁机30台,货值为人民币2531.25元。权利人霍姆兰德家用器具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上述货物侵犯了其商标权(备案号:T2018-66619),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关提交了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并提供担保。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电动榨汁机上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权利人霍姆兰德家用器具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及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4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绍兴海关

2022年8月15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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