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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改装 价格欺诈 ……浙江台州公布电动自行车领域十大典型案例

2022-08-15 10:16:4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进一步保障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置换平稳有序,促进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集成改革落地见效,浙江省台州市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集成改革工作专班,以电动自行车领域违法行为专项治理为抓手,严厉打击涉及非法改装、虚假广告、价格欺诈、无照回收拆解等类型的电动自行车违法案件。今年以来,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查处案件106件,已结案89件,罚没款56余万元,公安交管部门立案查处非法改装案件13件。现筛选出10件违法典型案例予以披露,望电动自行车相关市场主体引以为戒,切实加强自律意识,做到依法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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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台某电动车经营部非法改装案

该案系台州市自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置换工作启动以来查处的首起典型的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件。经查,当事人购进40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后,为了提高电动自行车销售量,同期从市场上购入后备厢及后座垫,对上述40辆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并销售。至案发,当事人共售出3辆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剩余37辆被查获。上述电动自行车经检验,整车质量、尺寸限值、蓄电池防篡改等项目均不符合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天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11.5万元并没收37辆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处罚决定。

2.台州椒江某车行价格欺诈案

当事人以1200元/辆的价格购进了10辆“绿佳”牌TDT1961Z电动自行车,并以1450元/辆的价格销售了1辆。为增加客流和提高销量,当事人委托打印店制作了含有“击穿底价 TDT1961Z电动车(新款国标车) 原价1600元”等内容的传单,利用上述传单在店内举办“年终大促 感恩回馈”的促销活动。当事人从未以1600元的价格实际成交过,即传单中标称的原价并非是店内实际成交过的价格,是虚构的,其行为构成《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价格欺诈行为,椒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5000元的处罚决定。

3.台州市某星电动车有限公司违反强制性认证案

当事人与鑫时达厂签订了一份委托生产协议,约定由当事人受托生产100辆型号为TDT1014Z电动自行车,委托加工费60元/辆。当事人按照鑫时达厂提供的参数和要求,对配件进行组装,并由鑫时达厂进行验收合格后出具合格证。当事人在未获取上述TDT1014Z型号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情况,擅自受委托生产加工了100辆电动自行车,其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并处罚款60000元的处罚决定。

4.浙江某车业制造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成品仓库发现三种规格型号电动自行车共55辆,分别为“TDT0002Z”6辆、“TDT0006Z”7辆、“TDT0007Z”42辆。执法人员现场试放入上述车辆标配电池组盒,发现电池与电池组盒之间空隙较大。因涉嫌生产不合格产品,执法机关对上述电动自行车予以抽检。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具体不合格项目为:“TDT0002Z”车辆防碰擦、照明、蓄电池防篡改三个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TDT0006Z”、“TDT0007Z”车辆都是防碰擦、蓄电池防篡改两个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为,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其作出没收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并处罚款70600元的处罚决定。

5.台州市某荣车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变更认证证书案

当事人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批准的产品型号为TDT005Z,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其生产的1辆TDT005Z电动自行车,加装了尾部塑料件,与认证证书上的配置相比不一致,且未经机构认证重新检测,未申请电动自行车变更认证证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获证产品涉及整机安全结构发生变更的,未按照规定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的行为。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6000元的处罚决定。

6.温岭市某泰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系浙江绿驹车业有限公司配套销售企业,受托制定销售及品牌市场推广方案,在无依据和出处的情况下,擅自制作含有“十年销量遥遥领先”等内容的电子广告宣传牌,并发布张贴在台州12家绿驹门店内,相关广告制作费用为7200元。当事人在未取得相关电动车销量数据依据和出处的情况下,擅自制作引人误解、容易误导消费者广告宣传牌,其行为已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8800元。

7.玉环某电动自行车商行使用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案

玉环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清港交警中队提供的线索称当事人在其抖音账号上发布含有“公安部门批准的电动车防护罩”内容的广告,遂对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没有任何证明材料的情况下,自行制作并于2022年4月28日将标注有“公安部门批准的电动车防护罩”的附有防护罩的电动自行车宣传视频在抖音上发布,抖音号为“dy3hgnb36v6i”。该视频的浏览量为50.4W,评论为1752,双击点赞为3144。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广告使用国家机关名义的违法行为。玉环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的处罚决定。

8.台州某羿实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台州市市场监管局台州湾新区分局对当事人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型号TDR2002Z)进行抽检,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当事人生产的上述电动自行车的脚踏骑行能力、过流保护功能、短路保护等项目不符合要求,被判定不合格。上述抽检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当事人共生产了13辆,抽检时无偿提供了2辆样品车,剩余的11的已全部对外销售,销售价为980元/辆,货值共计12740元,违法所得共计418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其作出没收抽检不合格样品车2辆、违法所得418元,并处罚款21200元的处罚决定。

9.张某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案

路桥区车管所工作人员在为一辆电动自行车登记时,发现该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组浙品码蓄电池组浙品码和车管所档案登记的蓄电池组浙品码不符,随后将这个情况向路桥区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专班反映,专班立即组织市场监管和交管部门联合开展调查。经查,经销商张某为便于销售,将卖给陈某的电动车在非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上牌后,没有立刻交付给陈某,而是将电动车蓄电池组进行了更换。系统登记的蓄电池组为48V12AH,重量只有32斤,而更换后的蓄电池组为48V20AH,重量49斤,超重17斤。7月14日,台州交警部门依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张某改变蓄电池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暂停其登记上牌一周的资格。

10.张某无照回收拆解电动自行车案

8月4日,根据相关线索,三门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商务、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等部门对辖区内张某经营的电动自行车收购点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堆放着各类拆解后的电动自行车零部件。经初步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日开始陆续收购报废电动自行车,共收购了430辆,货值为86000元,当事人将报废电动自行车拆解分类,通过销售各类拆解后的零部件来获利。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因涉嫌无证无照经营,正在被立案调查中。

(来源:台州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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