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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布2022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2022-07-21 14:54:3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今年以来,湖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护航优势产业、特色经济、创新创业、营商环境、民生品质”,围绕“民意最盼、市场主体最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重点市场、重点行业、重点商品和服务,扎实推进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加油机计量作弊、侵权假冒、“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售卖非法捕捞渔获物等十一类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涉及群众健康安全、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公布一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1:黄冈市红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武汉市康本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无合格证明文件口罩案

2022年4月26日,黄冈市红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武汉市康本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无合格证明文件口罩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无合格证明文件医用口罩21810个、罚款3033.68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27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将当事人涉嫌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医疗器械违法行为交由红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经查,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当事人向武汉、红安等地相关公司、药房销售标称长沙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口罩17002000个,销售金额3569040元。当事人在销售上述医用口罩时均未提供合格证明文件,也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经核实,长沙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从未向当事人销售过上述医用口罩,也未提供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黄冈市红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湖北省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北知音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3月14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湖北知音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行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没收广告费1000元,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30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交办违法案件线索,对当事人发行的《新周报》发布“金玉珐琅三军徽宝”广告,涉嫌存在利用人民军队名义进行商业营销宣传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10日在《新周报》第35期发布“金玉珐琅三军徽宝”商品广告,收取广告费用1000元。在期刊封底宣称“献礼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5周年”等广告内容,在商品图案上标有“海军徽宝”“空军徽宝”“陆军徽宝”字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湖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恩施州利川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聚鑫园酒楼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5月11日,恩施州利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聚鑫园酒楼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3月,恩施州利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聚鑫园酒楼加工的“卤水”实施抽样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卤水中检测出“罂粟碱、吗啡、那可丁”等禁用物质。恩施州利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卤水20公斤,销售1.48公斤。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恩施州利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4:孝感市孝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关某某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2年3月7日,孝感市孝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关某某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3月3日,孝感市孝昌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对孝昌县一农户仓库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获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贵州茅台酒”共计558瓶,以及用于制造假酒的设备、原料酒、全套包装(防伪标签、空酒瓶)、运输箱等物品。经权利人鉴定,涉案酒品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批假酒总价值178万余元。经查,当事人于前年开始租用农户仓库以低档白酒灌装高档白酒加工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孝感市孝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5: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网上售卖假军服案

2022年6月21日,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王某网上售卖假军服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栽绒帽”1顶、没收违法所得74.8元、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6日,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交办案件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的2顶栽绒帽,涉嫌销售军服仿制品违法行为,并采取行政扣押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通过居家电脑在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开设网店,主要以经营服装、鞋帽等劳保用品为主,并在网店经销服装时使用“陆兵短、陆兵长”等用语招揽顾客。当事人共购进栽绒帽7顶,销售5顶,扣押2顶。当事人未索取供货方资质证明及发票,未能提供进货渠道。2022年5月24日,经武汉市军服管理领导小组鉴定,鉴定结论为:军服仿制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6:荆州市公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公安县中宏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曾埠头加油站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5月26日,荆州市公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公安县中宏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曾埠头加油站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9日,荆州市公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交办违法案件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侵犯中国石化加油站“中国石化”“EASY JOY”和“易捷”注册商标。经查,2022年2月,当事人在对加油站进行装饰装潢时,设计了含有“image.pngimage.pngimage.pngimage.png”图形和标识,并在加油站罩棚檐面、立式广告牌、加油机等使用。该图形和标识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image.pngimage.pngimage.png”及“中国石化”组合,其底色、字体颜色相同,图文排列一致及整体结构高度近似。当事人在使用上述图形及组合时并未取得上述商标持有人许可。另查明,2022年2月20日至3月9日期间,当事人共销售汽、柴油23718.96升,销售金额共计17.4596万元。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已自行将上述图形及标识拆除,并更换新的图形和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荆州市公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湖北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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