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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2-07-20 18:23:1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合肥市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安全、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

现将部分案件公布如下: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市瑶海区某贸易商行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冷链食品案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贸易商行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冷链食品的行为作出罚款13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9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在周谷堆市场发现合肥市瑶海区某贸易商行正在其经营场所卸货进口冻鱼干,共计500箱,货值32.75万元。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该批次500箱进口冻鱼干在安徽省境内的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及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等材料。当事人采购涉案的进口冻鱼干系该批次进口冷链食品首次进入安徽省境内,但当事人未按照安徽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办公室和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如实向当地部门进行备案,未进入安徽省内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进行检测、消杀及赋码,不符合安徽省有关部门针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对食品冷链物流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案发时,全国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当事人的行为给疫情防控工作造成风险。本案的查办,彰显部门对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经营进口冷链食品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起到一定警示作用。

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祥源广场店价格欺诈案

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祥源广场店价格欺诈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0日,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多款商品实际售价高于现场标价,对比当事人4月18日至4月19日的系统售价,发现涉案商品的售价并不相同,三日内均有变动。2022年4月11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向全市各经营者发布《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明确提醒告诫经营者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定价原则,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打折、虚假价格承诺等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在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的背景下,保供稳价是关系到群众基本生活、社会持续稳定的重要环节。当事人利用虚假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既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扰乱市场价格的平稳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从快、从严、从重查处,查处一起、威慑一片,坚决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长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长丰县双凤工业区某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长丰县市场监管局对长丰县双凤工业区某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作出: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双宫灯”牌陈年花雕酒13桶;2.没收违法所得105元;3.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3日,长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超市进行检查。在超市的酒水区货架上陈列着“双宫灯”牌陈年花雕酒(生产日期为20191107,保质期为二年,生产厂家为绍兴市东星酒厂),共13桶,截至检查当日已过期。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所指的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长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肥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肥东某麻油食品厂生产的纯芝麻油涉嫌掺杂掺假案

肥东县市场监管局对肥东某麻油食品厂生产的纯芝麻油掺杂掺假行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130元;2.罚款人民币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8月份,肥东县市场监管局分别收到4份抽检系统检验报告,反映肥东某麻油食品厂生产的四批次纯芝麻油,抽检项目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经查实,当事人涉案纯芝麻油货值金额共计2450元,违法所得13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肥东县市场监管局对肥东某麻油食品厂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掺杂掺假、不合格等违法行为,是食品安全领域整治重点。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某机械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案

肥西县市场监管局对合肥某机械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作出:1.没收4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天然气燃烧器”;2.罚款28.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0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内待售的商品“天然气燃烧器”4台,其中2台外包装上标有“RIELLO”标识,另外2台外包装上标注的“RIELLO”标识字母“L”有损毁,产品型号均为:RS44。经商标权利人意大利利雅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燃烧器非意大利利雅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为侵犯意大利利雅路股份有限公司“RIELL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合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刘镇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肥料案

合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刘镇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肥料的行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2200元;2.罚款46508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5日,合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合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复混肥料进行抽样检验。2022年4月29日,向当事人及生产厂家直接送达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有效磷含量、钾含量、总养分项目不符合GB/T 21633-2020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截至2022年4月29日,当事人涉案批次的复混肥料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70元/袋。经计算,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30800元,违法所得为22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肥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合肥经开区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肥料是粮食的“粮食”,肥料质量事关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合肥经开区局严格实施农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有序农资市场环境保驾护航。

巢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巢湖市某文具店经营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无底线营销食品案

巢湖市市场监管局对巢湖市某文具店经营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无底线营销食品的行为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25元;3.没收标称由徐州湘味食品生产有限公司生产的小满哥®死神1号辣条共7袋;4.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3日,巢湖市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巢湖市东风路小学旁的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现场在该店货架上发现待售的标称由徐州湘味食品生产有限公司生产的小满哥®“死神1号”辣条(调味面制品)共7袋。该辣条的外包装上标注有“死神1号”字样及恐怖图案。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10日从巢湖市南巢商业街三街的小张食品商行购进上述辣条共20袋,购进价为0.75元/袋,对外售价为1元/袋。截至案发时止,上述食品当事人已售出13袋,剩余7袋被扣押,获利3.25元,货值金额15元。当事人经营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辣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十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巢湖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部署,将校园及其周边、网络平台等领域作为监管重点,持续强化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治理,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搭建坚实屏障。

合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合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行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合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分别对合肥市新站区哈腾车行、合肥市蜀山区路靖电动车经营部现场检查时发现,车行墙面、墙体灯箱、在售电动车随车所附说明书中均有“哈啰,超4亿粉丝推荐”等内容。经查:当事人与合肥市新站区哈腾车行、合肥市蜀山区路靖电动车经营部为合作关系,上述2家单位“哈啰,超4亿粉丝推荐”宣传用语文案均是由当事人负责起草设计,装修公司负责喷绘打印、加贴;印有“哈啰,超4亿粉丝推荐”字样的电动车使用说明书是当事人发货时随车发送。当事人提供的工信部中国市场情报研究中心发布的《2021年中国两轮绿色出行行业研究报告》中,显示“截至2021年10月,哈啰出行总注册用户数达到5.14亿人,超4亿用户推荐使用哈啰”。执法部门对“哈啰出行”APP超4亿注册用户予以认定,但当事人在《关于合肥哈啰电动车门店宣传语的情况汇报》中,将“粉丝”解释为“互联网行业称‘用户’为‘粉丝’”,无事实依据;另声称“注册用户选择‘哈啰出行’APP,即是一种向公众展示、推荐、提倡绿色出行的表达,同时向公众展示、推荐了哈啰品牌”,证实了当事人对用户推荐行为所作的误导性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合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电动自行车为提高行业竞争力,牟取非法利益,夸大效果、误导公众的虚假宣传案。当事人捏造并发布哈啰电动车用户推荐人数等信息,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消费决策,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对低速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警示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法律红线不可逾越,自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超市有限公司合肥祁门路分公司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案

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安徽某超市有限公司合肥祁门路分公司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的行为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28元;3.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9日,当事人在无法判明举报人刘某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并向其销售了一包长城(纯雅奶香)香烟,销售价格为13元/包。该款香烟的进货价格为每包9.72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3.28元。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某模具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肥西县市场监管局对合肥某模具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1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1台起重机械已超检验有效期,未进行定期检验,且正在使用中。肥西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肥西市监特令〔2022〕第A0321号),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肥西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合肥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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