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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红鑫龙化妆品有限公司因化妆品违法行为被罚款38.8万元

2022-06-28 18:01:37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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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6月27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广州红鑫龙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广州红鑫龙化妆品有限公司因化妆品违法行为被罚款38.8万元。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字[2022]425号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金额(万元):38.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4.802544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事实:化妆品标签缺少应当标注内容;
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处罚内容:当事人:广州红鑫龙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7796098M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夏良村第四经济合作社自编8号法定代表人:刘意红2022年1月17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标注虚假标签化妆品和生产未经注册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4月14日生产“红鑫龙染发膏(棕色)(批号:21041401,规格:100ml)”5510盒,其中2盒用于自检,6盒用于留样,3000盒于2021年6月9日售出,单价1.8元,销售收入5400元,6盒因监督抽检于2021年11月18日被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走,单价1.2元,共收款7.2元,剩余2496盒于2021年11月26日售出,单价1.8元,销售收入4492.8元。该产品销售收入共9900元,违法所得为9900元,货值9914.4元(自检及留样的产品货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1.8元/盒计算)。当事人于2021年4月14日生产“红鑫龙染发膏(黑色)(批号:21041401,规格:100ml)”5680盒,其中2盒用于自检,6盒用于留样,6盒因监督抽检被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抽走,单价3.28元,共收款19.68元,剩余5666盒于2021年7月22日售出,单价1.8元,销售收入10198.8元,违法所得10218.48元,货值10232.88元(自检及留样的产品货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1.8元/盒计算)。当事人于2021年4月14日生产“红鑫龙染发膏(黄色)(批号:21041401,规格:100ml)”5008盒,其中2盒用于自检,6盒用于留样,6盒因监督抽检于2021年7月13日被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抽走,单价3.28元,共收款19.68元,3000盒于2021年7月22日售出,单价1.8元,销售收入5400元,6盒因监督抽检于2021年11月18日被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走,单价1.2元,共收款7.2元,剩余1988盒于2021年11月29日售出,单价1.8元,销售收入3578.4元。该产品销售收入共9005.28元,违法所得9005.28元,货值9019.68元(自检及留样的产品货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1.8元/盒计算)。当事人于2021年4月14日生产“红鑫龙染发膏(紫色)(批号:21041401,规格:100ml)”5006盒,其中2盒用于自检,6盒用于留样,6盒因监督抽检于2021年7月13日被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抽走,单价3.28元,共收款19.68元,3000盒于2021年7月22日售出,单价1.8元,销售收入5400元,6盒因监督抽检于2021年11月18日被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走,单价1.2元,共收款7.2元,剩余1986盒于2021年11月28日售出,单价1.8元,销售收入3574.8元。该产品销售收入共9001.68元,违法所得9001.68元,货值9016.08元(自检及留样的产品货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1.8元/盒计算)。当事人于2021年4月14日生产“红鑫龙染发膏(红色)(批号:21041401,规格:100ml)”5510盒,其中2盒用于自检,6盒用于留样,3000盒于2021年6月9日售出,单价1.8元,销售收入5400元,6盒因监督抽检于2021年11月18日被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走,单价1.2元,共收款7.2元,剩余2496盒于2021年11月26日售出,单价1.8元,销售收入4492.8元。该产品销售收入共9900元,违法所得9900元,货值9914.4元(自检及留样的产品货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1.8元/盒计算)。根据检验报告(1)、(2)、(3)、(4)、(5)、(6)、(7)的结论和“红鑫龙染发膏(棕色)(批号:21041401,规格:100ml)”、“红鑫龙染发膏(黑色)(批号:21041401,规格:100ml)”、“红鑫龙染发膏(黄色)(批号:21041401,规格:100ml)”、“红鑫龙染发膏(紫色)(批号:21041401,规格:100ml)”和“红鑫龙染发膏(红色)(批号:21041401,规格:100ml)”的生产情况,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标签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48025.44元,货值48097.44元。根据上述检验报告(4)的结论和产品“红鑫龙染发膏(棕色)(批号:21041401,规格:100ml)”的生产情况,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上述产品共计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为9900元,货值9914.4元当事人确有生产过上述检验报告中对应名称批次的产品,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中产品抽样的真实性、检验依据、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抽检报告后,立即对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采取召回措施,但是由于出货已有一段时间,经销商已通过零售方式售完,召回数量为零。由于当事人用于生产上述涉案化妆品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和设备也用于生产其他合法产品,非专门用于生产上述涉案化妆品,依法对其涉案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不予没收。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据提取单、《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3份(编号分别为:2022CKH0002、2021CIH1344、2021CIH1345)、《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4份(编号分别为:SP2114263、SP2114264、SP2114265、SP2114266)、《召回情况说明》两份、《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涉案产品生产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违法行为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红鑫龙化妆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677796098M
法定代表人:刘意红
处罚决定日期:2022-06-27
公示截止期:2023-06-27
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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