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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市场监管领域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2022-06-28 14:47:3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河北省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紧盯人民群众关切和社会舆论关注的重点领域,持续开展价格执法,查处一批、通报一批、警示一批,全力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保定某医院不执行政府定价违规收取核酸检测费用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4日,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保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移交的关于保定某医院未按实际收取核酸检测费用的案件线索。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2月10日至2022年2月25日期间在进行核酸检测过程中将部分应单人单管核酸检测样本采集到混检试管中检测,按照单人单管检测标准收费,多收取检测费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1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核酸检测对于疫情防控意义重大,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增强社会责任感。保定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利用疫情投机敛财、牟取暴利的违法行为,必将严厉打击,公开曝光,有效震慑。

保定某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高于政府制定价格销售工商业用天然气案 

案情简介:2022年1月11日,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保定某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天燃气价格高于政府制定价格。经查,该公司在2021年10月20日至10月31日期间,工商业天然气价格按3.66/立方米至4.00元/立方米销售,高于政府定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057.4元,罚款54378.72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天然气政府定价是《价格法》规定的行政性价格政策,与之相关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政府明令取消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国家政策落实到位,水电气暖行业收费合理规范,切实做到查处一个企业,规范一个行业。

高新区某超市服务部销售商品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2年4月26日,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疫情封控期间对社区超市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在此期间接群众举报,反映高新区某超市服务部销售果蔬未明码标价。经查,高新区某超市服务部销售果蔬未明码标价行为属实,其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高新区某生活超市销售商品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2年4月26日,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疫情封控期间对社区超市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在此期间接群众举报,反映高新区某生活超市销售蔬菜未明码标价。经查,高新区某生活超市销售蔬菜未明码标价行为属实,其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莲池区某菜园果蔬店销售商品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2年4月26日,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疫情封控期间对社区超市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在此期间接群众举报,反映莲池区某菜园果蔬店销售的蔬菜没有明码标价。经查,莲池区某果蔬店销售的蔬菜没有明码标价行为属实,当事人销售的多种蔬菜商品对应货架位置未有商品标价签明码标价。其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保定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商品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2年4月26日,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疫情封控期间对社区超市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对保定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多种食品没有明码标价。其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满城区某综合超市销售商品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2年4月28日,保定市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疫情封控期间对社区超市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在此期间接群众举报,反映满城区某综合超市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经查,满城区某综合超市销售的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属实。其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3500元的行政处罚。

莲池区某生鲜食品超市在标价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2022年4月26日,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疫情封控期间对社区超市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在此期间接群众举报,反映莲池区某生鲜食品超市销售的蔬菜价格过高。经查,在疫情封控期间,当事人出售多种蔬菜商品标示较低价格,但以较高价格出售,实际成交价格明显高于标示价格,构成标价外加价出售商品的价格违法行为。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348.53元,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案例三至八集中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了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秩序,危害社会稳定。规范价格行为,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是市场监管部门一直以来常抓不懈的工作。在疫情期间通过对上述案件的查处,震慑了违法主体,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物价稳则民心安,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市场巡查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希望广大经营者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切实承担社会责任,诚信经营。同时,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监督,发现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同时注意保留消费记录,便于市场监管部门后续核查处置。(来源:保定市场监督管理)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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