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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湾海关关于深圳市时汇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处检普决字〔2022〕0026号)

2022-06-14 15:00:4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深圳湾海关发布关于深圳市时汇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处检普决字〔2022〕0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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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处检普决字〔2022〕0026号)

深圳市时汇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才展,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文锦社区文锦南路1001粤运大厦1102A

2022年01月22日,当事人深圳市时汇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司机驾驶粤ZHJ57港车(载货清单号:1100402727059),持534520221450026421号报关单,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鲜龙眼24725千克,从深圳湾口岸物流入境车道进境时中控,被海关查验,对上述报关单申报的鲜龙眼进行抽样送检后,实施附条件(待实验室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提离。当事人在等待实验室检测结果期间,擅自将该批鲜龙眼24725千克销售完毕,被查获。当事人以上行为已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企业解释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证件复印件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941947万元;

2、科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湾海关

2022年06月09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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