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重庆强步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作训鞋外底拉伸强度和外底扯断伸长率均低于HG/T2495-2007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判定不合格,属于不合格产品,复检仍判定为不合格。
重庆强步鞋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于生产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重庆强步鞋业有限公司处罚款8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强步鞋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强步鞋业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4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重庆强步鞋业有限公司2021-07-20生产的规格型号为250mm的作训鞋进行了抽样。2021年10月21日,本局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1-51EC080910),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外底拉伸强度、外底扯断伸长率项目不符合HG/T2495-2007标准,依据《重庆市胶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判定为不合格。”2021年10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将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2021-51EC080910的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渝市监抽[2021]030075号)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请于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抽检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2021年10月29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经过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有关人员,收集相关书证等证据材料,当事人违法事实成立。
经查,重庆强步鞋业有限公司系1996年8月2日依法设立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新街从事制造、销售鞋类(含特种鞋)及纺织品;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2021年8月24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重庆强步鞋业有限公司2021-07-20生产的规格型号为250mm的作训鞋进行了抽样。抽样基数450双,抽取样品4双,其中2双用于检验,2双用于备样,备份样品存放于重庆强步鞋业有限公司。抽样人员支付样品费28元,样品依法送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进行检测。
2021年10月21日,本局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1-51EC080910),产品名称:作训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外底拉伸强度、外底扯断伸长率项目不符合HG/T2495-2007标准,依据《重庆市胶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判定为不合格。”其中作训鞋检测项目外底拉伸强度(MPa)的技术指标为≥8.0,检测结果为7.8,判定为不符合。检测项目外底扯断伸长率的技术指标为≥350%,检测结果为284%,判定为不符合。
2021年10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将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2021-51EC080910的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渝市监抽[2021]030075号)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请于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抽检结果。
2021年11月2日,当事人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复检申请。2022年1月17日,当事人收到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机构确定通知书》。2022年1月24日,备份样品经确认完好性后寄送给复检机构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3月9日,我局收到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的复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2220037452101C),并于2022年3月10日将上述《检验报告》现场送达给当事人。《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2220037452101C),产品名称:作训鞋,标称生产企业:重庆强步鞋业有限公司,委托单位: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类别:市级监督抽查(复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拉伸强度及扯断伸长率项目不符合HG/T2495-2007标准,依据《重庆市胶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判定为不合格。其中作训鞋检测项目拉伸强度(MPa)的标准限值为≥8.0,检测结果为7.6,判定为不符合。检测项目扯断伸长率的技术指标为≥350%,检测结果为281%,判定为不符合。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是为了新产品研发,采用高性能橡胶层+低性能橡胶层的橡胶鞋底复合工艺,因此导致检验不合格。当事人2021-07-20生产的规格型号为250mm的作训鞋拟对外销售价格为14元/双,生产450双,货值金额共计6300元。截至案发时,450双作训鞋抽取样品4双,抽样人员支付2双样品费28元。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未发现剩余446双上述批次作训鞋。当事人已将上述作训鞋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上述产品未进行成本核算,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授权委托人身份的事实;
2. 现场笔录、现场照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当事人委托人询问笔录、产品生产订单等,证明当事人生产作训鞋的事实 ;
3.现场笔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复检《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作训鞋不合格的事实;
4. 现场笔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当事人受委托人询问笔录、生产计划单等,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作训鞋的货值金额为6300元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事实;
5.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和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资质打印件等,证明检测机构具有检验资质的事实。
本局于2022年4月6日依法以书面告知形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永川市监告字[2022]138号),依法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022年4月7日,当事人书面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免于经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的规定,当事人实行技术创新,实验橡胶鞋底复合工艺(企业标准)未合法化,理应满足GB 25038和HG/T2495-2007标准,并对检验方法和相关技术指标有充分的熟悉度和预见性。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依法对当事人成品库中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样,抽样方法和程序合法合规,经检验后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申请复检后该批次作训鞋仍判定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本局经过综合分析考量,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本案中,当事人生产的作训鞋外底拉伸强度和外底扯断伸长率均低于HG/T2495-2007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判定不合格,属于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生产上述作训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于生产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罚款8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到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账户:重庆市财政局,账号:310**************7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