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5月24日,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关于锡山区格伦保商贸店的行政处罚信息。
信息显示,锡山区格伦保商贸店的违法事实为“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且未经认证的电动摩托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锡山区格伦保商贸店处罚款10万元,没收电动两轮摩托车33辆,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锡山区格伦保商贸店 | 92320205MA21H2JQ3U | 锡市监处罚〔2022〕ZD1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 | 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且未经认证的电动摩托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10万元;没收电动两轮摩托车33辆;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 2022/05/19 |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