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福建省莆田市整治食品安全问题典型案例(三)

2022-05-26 21:45:5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年来,福建省莆田市深入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聚焦群众关切的食品安全问题,结合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持续加大执法力度,用“四个最严”,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进一步震慑食品领域的违法行为,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某能(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用调和油案

2021年10月26日,根据莆田市发改委移交的线索,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某能(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用油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未严格按照食品安全要求,擅自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用油,并将其上述的食用油作为成品交付给莆田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构成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同时,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涉案花生油进行质量等级执法监督抽检,经检验涉案的5批次花生油不符合GB/T1534-2017要求,市市场监管局将涉案5批次花生油涉嫌犯罪行为移送莆田市公安局侦查处理。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用调和油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物品并处以罚款133.09万元;吊销其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从业禁止5年。

【案例二】

莆田市城厢区某干品食杂店销售过期预包装食品案

2021年2月5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城厢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依法对莆田市城厢区某干品食杂店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的食品中有些超过保质期,分别为:1.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4包;2.康师傅黑胡椒铁板牛排面3桶;3.雪津啤酒冰啤4瓶;4.美汁源果粒橙1瓶。截至被查获时,当事人经营上述过期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计46元,已售出超过保质期的美汁源果粒橙1瓶,违法所得1.5元。

当事人销售过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和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和《食品安全法》《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三小”食品案件适用减轻处罚情形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涉案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1.3万元。

【案例三】

莆田市某味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1年10月14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城厢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依法对莆田市某味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港式果粒蛋仔(蔓越莓),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查处。

经查明,当事人从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采购750盒港式果粒蛋仔,上述批次港式果粒蛋仔的食品标签标示含有食用酒精,但该批次港式果粒蛋仔生产过程中没有添加食用酒精,属食品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当事人采购上述批次港式果粒蛋仔过程中未索取查验相关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截至查获时,当事人采购的上述750盒港式果粒蛋仔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5100元,违法所得750元。

当事人采购食品港式果粒蛋仔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和经营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港式果粒蛋仔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1.1万元。

【案例四】

某某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涉嫌未按要求审查及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2019年10月,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城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线索,依法对当事人某某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未按要求审查及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开展日常运营经营活动期间,未对部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及对部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未及时更新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共向未按要求审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网店收取服务费金额共计6188.75元。

当事人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的行为,未按要求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未及时更新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7万元。

【案例五】

莆田市荔城区某炸鸡汉堡店经营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2019年10月16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荔城区市场监管局移交线索,对莆田市荔城区某炸鸡汉堡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经营使用过期汉堡面包加工的汉堡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莆田市荔城区从事餐饮服务,截至被查处时,当事人共经营使用12个过期汉堡面包加工成汉堡销售,违法所得120元。

当事人经营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食品安全法》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及过期食品原料,并处罚款5万元。

【案例六】

福建省莆田市徐某某生产使用非法添加工业盐的线面案

2019年12月11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莆田市城厢区市场监管局移交线索,对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徐某某线面加工点进行检查,在现场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生产线面的过程中非法添加工业盐,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食品及原料进行扣押。

经查,当事人购进产地山东莱州生产的日晒盐用于线面生产,2020年1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徐某某涉案的“日晒盐”进行抽样检测。经莆田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检测并经莆田市盐务部门认定,当事人用于生产线面的原料“日晒盐”符合GBT/T5462-2015日晒工业盐二级技术指标要求,即为工业盐,而且山东莱州盐场不是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生产工业盐。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刑法》和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案例七】

莆田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干紫菜案

2020年9月3日,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绿农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承德县菲越超市经营的预包装食品干紫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抽检的干紫菜不合格。2020年10月10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河北绿农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依法对干紫菜的生产企业莆田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承德县菲越超市经营的上述批次干紫菜的产品标签上未标示配料、净含量标示错误、未标示质量等级、未按照规定标示食用方法,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干紫菜系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当事人于2020年3月1日共计生产60包干紫菜,生产成本1.22元/包;当事人因员工业务不熟悉在生产经营中未发现上述干紫菜标签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情况;截至查获时,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干紫菜的货值金额为120元,违法所得43.68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干紫菜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0.5万元。

【案例八】

莆田市城厢区某顺食品商行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当竞争案

2020年2月26日,市市场监管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位于莆田市城厢区南园居委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当事人莆田市城厢区某顺食品商行进行检查。在现场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从一个自称厂家的供货商处购进标有“银赖”注册商标、标有“为人民服务1949-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周年典礼庆贺三氏酱豪牌陈年酱香酒、“五粮液”注册商标浓香型白酒共1400多瓶,截至查获时违法所得为8600多元。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酒类商品的合法进货来源凭证材料。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经鉴定结论为涉案的9瓶“五粮液”注册商标浓香型白酒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市市场监管局向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协助调查函,经相关单位核查,涉案标称指定生产厂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茅合酿酒(集团)有限公司的三款白酒不是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茅合酿酒(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属于冒用该公司厂名厂址的产品。

当事人销售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白酒的行为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3万元。

【案例九】

莆田市某一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1年8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莆田市素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面条、白粿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已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1年8月13日生产面条60公斤、白粿60公斤,已全部售出。2021年8月13日,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广东省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面条、白粿食品进行监督抽检,结论为不合格,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故当事人生产上述涉案面条、白粿的货值金额为545.94元,违法所得为53.94元。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也无法提供进货查验或食品生产销售记录。

当事人未按照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和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三小”食品案件适用减轻处罚情形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32万元。

【案例十】

福建省某超市有限公司荔城黄石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牛排案

2020年11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厦门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牛排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2月,根据荔城区市场监管局移交的线索,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进行核查,市市场监管局并案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牛排经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根据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0年11月采购的抽检不合格牛排10公斤,截至查获时,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牛排货值860元,违法所得88.86元。当事人采购该抽检不合格批次牛肉未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未建立该抽检批次牛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于2020年12月从莆田市荔城区某调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采购了1件珍多大骨白汤,共计6瓶。截至查获时销售了1瓶,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珍多大骨白汤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1.6万元。

(来源:莆田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加贺)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发放鸡苗助增收 发展产业促振兴 ...

  •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管局练市分 ...

  • 河北省沧州市大力发展药包材产业

  • 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大力发展光伏发电 ...

  • 贵州全力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数字经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