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5月18日,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马大勇未经权利人许可销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商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观市监处罚〔2022〕134号
当事人:马大勇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5MA6GK9HN2A
住所:贵阳市观山湖区西南商贸城2幢C单元4层82、288、289号
经营者:马大勇
身份证件号码:3306**********65X
2022年3月31日,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关于对观山湖区西南国际商贸城开展冬奥版权保护暗访检查工作的情况表,对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西南商贸城2幢C单元4层82、288、289号门面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
”的钥匙扣共计85个,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及第五条四项之所列行为。于同日报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内销售含有奥利匹克标志“
”“
”的钥匙扣(详见财物清单04-03-31-01)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观市监强制【2022】第04-03-31-01号)。
2022年4月1日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依法提取相关证据,了解当事人销售含有奥利匹克标志商品的情况,现已查清违法事实予以调查终结。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28日从一名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含有奥林匹克标志“”“
”的钥匙85个进行销售,进货价2.5元/个,销售价3元/个,违法经营额255元,截至被查处时未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商品的事实;
2.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第【2022】第04-03-31-01号一份,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实物证据;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所销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商品进货来源以及销售情况的事实;
4.关于对观山湖区西南国际商贸城开展冬奥版权保护暗访检查工作的情况表一份,证明移送事实;
5.执法人员拍摄现场图片4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商品的客观事实;
6.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的合法主体资格;
7.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8.当事人提供门诊病历一份、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相关人签名或盖章认可。
2022年5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观市监罚告(2022)第4-134号),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及第五条四项“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商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
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货值金额较小,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钥匙扣85个;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没)款缴纳到贵州省财政电子票据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一体化系统的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观山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