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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三)

2022-04-28 14:54:26 中国质量新闻网

案例5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漳州市林林柒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平和县昌记果蔬专业合作社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漳州市林林柒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经核准注册了“皇帝柚”文字及图商标。经营过程中,林林柒公司发现平和县昌记果蔬专业合作社所售蜜柚礼盒上标有“皇帝柚”文字,认为昌记果蔬合作社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遂向昌记果蔬合作社购买了一箱标有“皇帝柚”文字的礼盒装蜜柚并通过公证对购买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随后,林林柒公司以昌记果蔬合作社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销毁侵权产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林柒公司其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昌记果蔬合作社在出售的蜜柚包装及礼盒上突出使用“皇帝柚”标识,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性使用。本案中,经比对,上述标识与林林柒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皇帝柚”字体、图片已构成近似,容易导致公众混淆。故昌记果蔬合作社的上述使用行为侵犯了林林柒公司的商标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依法判决:昌记果蔬合作社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林林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侵权行为是将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作为产品名称使用。判断被诉标识是否侵权应首先判断其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即:商标必须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使用商标是为了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通过使用商标能够使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来源。未经许可,在所出售的产品礼盒上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作为产品名称突出使用,足以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的,应认定为侵权。

案例6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某生鲜超市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沸羊羊Basic版”著作权方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日常市场维护中发现,被告某生鲜超市出售封面上印有卡通羊和卡通狼的图画本。经比对,该生鲜超市出售的图画本封面上的卡通羊形象与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品登记证上的卡通羊除表情、动作有差别外,整体外观上基本一致。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通过公证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后,以该生鲜超市侵害了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该生鲜超市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享有“沸羊羊Basic版”著作权,被诉侵权的图画本上印有的卡通羊形象与某公司美术作品“沸羊羊Basic版”在造型、五官组合、整体形象上基本一致,具备“沸羊羊”形象的主要特征,构成实质性相似。某生鲜超市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销售了印有沸羊羊形象的图画本,侵害了某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该生鲜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某公司“沸羊羊Basic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商品,销毁库存产品,并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0元。

典型意义

著作权是独创性作品一经创作即享有的权利,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剽窃其作品。本案是典型的动漫形象商品化权利案件,著作权人创作的动漫形象享有著作权,在其使用及商业运用中产生了商品化权,有权禁止他人在商品上使用与其作品相同或近似的动漫形象。销售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销售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商品,构成侵害他人作品著作权间接侵权,也应承担侵权责任。通过本案的判决,有效告诫销售端经营者,作为销售商在进货时应注意审查上一级经销商是否得到授权,并保存好进货所有合同、付款依据、发票等,主动避免侵权行为发生。(来源: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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