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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江苏扬州公布“守查保”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2022-04-26 15:53:2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今年以来,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截至目前,全市共查处食品案件315件,案值24.79万元,罚款274.69万元,没收4.51万元。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 一

广陵区王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牛肉制品案

案件简介:

2021年2月5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在对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院内停有一辆拖挂冷藏车,另有一辆小型面包车,运输人员正利用叉车将冷冻牛肉从冷藏车转移至地面,并准备搬往小型面包车,该冷冻牛肉共有216箱(25kg/箱),包装上无中文标识。广陵区市场监管局联系公安机关请求配合,并分别委托第三方对该批牛肉进行六面消毒、核酸检测、检验检疫。经调查,该牛肉制品产地为印度且未经检验检疫。货主王某不能提供216箱牛肉制品购进单位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检验检疫报告和海关报关单。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牛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与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192号公告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牛肉制品216箱并处罚款7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涉案牛肉制品数量多、货值金额大,执法人员及时发现本案经营者违法行为,通过立即采取六面消毒、核酸检测、检验检疫等措施,将相关食品涉疫风险予以有效控制,防止了危害后果的发生。该案在强化疫情防控的同时,筑牢了进口食品安全防线。

案例 二

宝应县某榨油部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菜籽油案

案件简介:

2021年11月16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宝应县某榨油部加工制作的菜籽油进行抽样检验,2021年12月15日收到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TWJD21114573),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宝应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352.45元并处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有力打击了小作坊的违法行为,对规范小作坊及其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 三

仪征市新集镇某礼品商店“无底线”营销商品案

案件简介:

2022年3月8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查处“无底线”营销食品违法行为的统一部署,扬州市市场监管局会同仪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新集小学周边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新集镇某礼品商店的货架上待售一批标有“复方脑残片”“节操片”“二货救心丸”“贱男消失片”等低俗名称的薄荷糖。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对相关食品实施了扣押。经查,涉案低俗薄荷糖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地址为浙江省义乌市北苑工业园区,当事人于2021年底从扬州市曲江商品城购入,共进货24盒,进价0.7元/盒,售价1元/盒,已销售3盒,现场扣押21盒,货值24元,违法所得0.9元,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相关索票索证材料。仪征市市场监管局将违法线索向食品生产地和供货单位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移送,并已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4月,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仪征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立爽薄荷糖21盒,没收违法所得0.9元,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校园及周边、网络平台等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色情低俗食品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该案的查处在一定程度上能震慑不法商家,引起全社会关注、重视学生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未成年人养成健康的饮食习惯和消费理念,增强自觉识别、抵制“无底线营销”食品的能力。

案例 四

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某烘焙蛋糕店非法添加“金箔”案

案件简介:

2022年2月19日,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江都区宜陵镇某烘焙蛋糕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裱花间操作台上摆放有“装饰金箔”1瓶,已开封使用,并且在当事人销售的蛋糕款式图片中发现了含有使用金箔加工的蛋糕款式。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在“淘宝”网店上以7.5元/瓶的价格购买了由上海珍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装饰金箔”1瓶,用于裱花蛋糕加工。

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采购“金铂”用于蛋糕类食品加工,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江都区市场监管局宜陵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装饰金箔”1瓶并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金银箔粉本身无营养成分,“食金延年益寿”“食金有益健康”等宣传实际上是误区、是噱头,不仅不能滋补身体,还可能伤害身体健康。该案的查处有利于营造良好消费环境,遏制“食金之风”,确保“舌尖安全”。 

案例 五

扬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莲藕案

案件简介:

2021年12月17日、12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分别发布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图片、抽样照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SJX20211114F、№:SJX20211115F),内容为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吉林省食品检验所于2021年12月5日对九台区南山好又多连锁超市、2021年12月7日对吉林市船营区中凯万家福生鲜超市销售的标称扬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2021年9月6日生产的、规格为300克/袋的莲藕抽样,后经检验,上述莲藕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超出GB 5009.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中≤0.1 g/kg的参考值,二氧化硫残留量为该产品的问题项目。2021年12月22日,宝应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厂区库房内的当事人2021年12月13日生产的、规格为300g/袋的清水莲藕和置于外租库房内的当事人2021年12月18日生产的、规格为3kg/袋的香脆莲藕进行抽样。《检验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2021年12月18日生产的、规格为3kg/袋的香脆莲藕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要求。

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不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证据材料,其生产的不合格莲藕的二氧化硫残留量检测值虽然超过标准要求但超出值较小,且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积极通知经销商召回产品,加之近两年来受疫情影响,经济效益不好,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原则,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和《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504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详细的食品安全抽检计划。核查处置是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中最关键的一环,在抽检结束后,针对不合格的食物样品,市场监管部门应采取必要手段,及时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核查处置工作以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为导向,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该案的处置过程中,执法人员多次进行“回头看”检查,查看企业整改落实情况。针对宝应县藕制品企业相对较多且抽检出现问题的项目多集中在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菌落总数超标等方面情况下,对相关企业进行了宣导教育,要求严格控制产品质量,有的放矢地对相关生产工序加强控制,严守质量关,从而提升宝应荷藕产品的竞争力。(杨溢)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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