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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太和县市场监管局食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2022.4.8

2022-04-14 20:56:2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省太和县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2022.4.8。具体信息如下:

太和县市场监管局食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2022.4.8

行政相对人名称(NAME)行政相对人类别(C_XZXDRLB)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SCC)法定代表人(CF_FR)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CF_WSH)违法行为类型(CF_WFXW)违法事实(CF_SY)处罚依据(CF_YJ)处罚类别(CF_CFLB1)处罚内容(CF_JG)罚款金额(万元)(CF_NR_FK)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CF_NR_WFFF)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CF_NR_ZKDX)处罚决定日期(CF_JDRQ)处罚有效期(CF_YXQ)公示截止期(CF_GSJZQ)处罚机关(CF_XZJG)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F_CFJGDM)数据来源单位(CF_SJLY)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F_SJLYDM)地方编码(DFBM)备注(BZ)
太和县李兴小龙蚁食品便利店个体工商户92341222MA8NGUDW6D方亮亮太市监罚〔2022〕5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销售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3)项罚款罚款5000元0.500000

2022/3/242022/9/242023/3/24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1341222097393428M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1341222097393428M341222
太和县李兴小张卤肉店个体工商户92341222MA8NFBKA38张腾磊太市监罚〔2022〕50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销售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3)项罚款罚款5000元0.500000

2022/3/242022/9/242023/3/24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1341222097393428M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1341222097393428M341222
太和县双庙镇王飞祥食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92341222MA2R8PE81N王飞祥太市监罚〔2022〕5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保健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成者药品混放销售。”,已构成未按规定要求销售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罚款罚款5000元0.500000

2022/3/292022/9/292023/3/29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1341222097393428M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1341222097393428M341222
太和县众汇超市个体工商户92341222MA2NMDDW1A王玉波太市监罚〔2022〕5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已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3)项罚款罚款5000元0.500000

2022/3/292022/9/292023/3/29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1341222097393428M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1341222097393428M341222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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