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省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行政处罚公示表2022.4.1。具体信息如下:
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公示表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方编码 | 备注 |
安徽康恩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222MA2RWMN22G | 于爱芹 | 太市监罚〔2022〕500号 | 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3.4 及第4.1.2.2.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及第三款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360元;2、罚款人民币6000元。 | 0.600000 | 0.036000 | 2022/3/28 | 2022/9/28 | 2023/3/28 | 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222097393428M | 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222097393428M | 341222 | ||
安徽安道全药业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222MA2UEQJA83 | 安世林 | 太市监罚〔2022〕501号 | 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3.4 及第4.1.2.2.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及第三款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480元、2、罚款人民币6000元。 | 0.600000 | 0.048000 | 2022/3/28 | 2022/9/28 | 2023/3/28 | 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222097393428M | 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222097393428M | 341222 | ||
太和县佰世源食品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222MA2WLP7589 | 曹敬行 | 太市监罚〔2022〕502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 生产经营的食品未执行出厂检验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 | 1、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 | 0.600000 | 2022/3/28 | 2022/9/28 | 2023/3/28 | 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222097393428M | 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222097393428M | 341222 | |||
安徽金贝冠药业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222MA2PTXK766 | 段旭 | 太市监罚〔2022〕484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添加食品的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处罚 | 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2、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合计罚没款53600元。 | 5.000000 | 0.360000 | 2022/3/25 | 2022/9/25 | 2023/3/25 | 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222097393428M | 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222097393428M | 341222 | ||
安徽味仙食品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222554585274L | 范亚东 | 太市监处罚〔2022〕493号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3250元,2、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合计人民币9250元整。 | 0.600000 | 0.325000 | 2022/3/28 | 2022/7/28 | 2023/3/28 | 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222097393428M | 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222097393428M | 341222 | ||
安徽草珊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222MA2MT49P1L | 陈起锐 | 太市监罚〔2022〕494号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864元;2.没收“孕妇母乳蛋白质粉”16罐;3.罚款人民币20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20864元。 | 2.000000 | 0.086400 | 2022/3/28 | 2022/9/28 | 2023/3/28 | 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222097393428M | 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222097393428M | 341222 | ||
安徽名珍食品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222667931866J | 陶梅 | 太市监罚〔2022〕49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三款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480元,2、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合计人民币15480元整。 | 1.500000 | 0.048000 | 2022/3/28 | 2022/9/28 | 2023/3/28 | 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222097393428M | 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222097393428M | 341222 | ||
安徽聚福斋食品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2225888512356 | 罗方友 | 太市监罚〔2022〕483号 |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标签通则》4.1.2.1.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及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标签通则》4.1.2.1.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给予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 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5801元;2.罚款人民币60000元。 | 6.000000 | 0.580100 | 2022/3/21 | 2022/9/21 | 2023/3/21 | 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222097393428M | 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222097393428M | 341222 | ||
太和县李兴镇刘伟茶城 | 个体工商户 | 92341222MA2U84HT8U | 刘伟 | 太市监罚〔2022〕47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当事人销售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罚款 | 罚款5000元 | 0.500000 | 2022/3/18 | 2022/9/18 | 2023/3/18 | 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222097393428M | 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222097393428M | 341222 | |||
太和县双庙镇朝金食品经营部 | 个体工商户 | 92341222MA2NHNJF08 | 赵华丽 | 太市监罚〔2022〕47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 当事人销售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标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要求销售转基因食品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罚款 | 罚款5000元 | 0.500000 | 2022/3/21 | 2022/9/21 | 2023/3/21 | 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222097393428M | 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222097393428M | 341222 | |||
太和县双庙镇宇硕食杂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222MA2T7X8H5G | 王洪生 | 太市监罚〔2022〕48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当事人销售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销售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罚款 | 罚款5000元 | 0.500000 | 2022/3/25 | 2022/9/25 | 2023/3/25 | 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222097393428M | 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222097393428M | 341222 | |||
大和县来喜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3341222MA2N79952J | 徐莉 | 太市监罚〔2022〕485号 | 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 | 当事人于2019年开始从事粮食收购经营活动,办理营业执照,名称是大和县来喜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2019年开始使用一台型号 SCS -30型电子汽车衡,承重30T,用于日常粮食收购经营活动。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未能提供店内在用的 SCS -30型电子汽车衡的检定证明,仍继续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罚款 | 罚款500元 | 0.050000 | 2022/3/22 | 2022/9/22 | 2023/3/22 | 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222097393428M | 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222097393428M | 341222 | |||
太和县黑虎集丽客隆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222MA2R5WAP82 | 陶化建 | 太市监罚〔2022〕83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 | 陶化建经营的太和县黑虎集丽客隆超市所销售的“古颖佳酿特制白酒”和“三明治蛋糕”进行抽样,该样品送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1年8月12日经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为不合格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罚款 | 一、没收违法所得111.7元,上缴财政;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财政。 | 1.000000 | 0.011170 | 2022/1/21 | 2022/7/21 | 2023/1/21 | 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222097393428M | 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222097393428M | 341222 | ||
太和县赵庙镇万家食品店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2341222MA2R5HKN48 | 曹潘攀 | 太市监罚〔2022〕415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当事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不能提供健康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六条第一款第(六)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财政。 | 0.500000 | 2022/2/24 | 2022/8/24 | 2023/2/24 | 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222097393428M | 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222097393428M | 341222 | |||
太和县顺康餐饮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2341222MA2U4HFF4T | 李亚运 | 太市监罚〔2022〕502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项规定 | 食品未能提供供货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财政 | 0.500000 | 2022/4/1 | 2022/10/1 | 2023/4/1 | 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222097393428M | 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341222097393428M | 34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