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文锦渡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关处检普决字〔2022〕0020号),涉及深圳市丰升行贸易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关处检普决字〔2022〕0020号
深圳市丰升行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吉成,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文锦社区沿河南路2011号惠州大厦617。
当事人委托深圳市宏洋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5日向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货物一批,由粤ZSC10港货车承载,报关单号为532020221200024074。2月15日,经实验室检测(报告编号为2211530001001257)结果为镉含量超标。2月19日,我关着当事人召回该批进口青蟹作责令退运处理,当事人称该批青蟹已处理无法召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陈述报告》、现场照片、有关书证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5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 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 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