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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医用口罩 广西柳州圣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罚款1.6万元

2022-04-11 16:52:5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柳州圣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柳州圣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当事人:广西柳州圣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221794313075H(1-1)

住所(住址):柳州市柳江区新兴工业园新兴路8号

企业负责人:毛德扬

联系地址:柳州市柳江区新兴工业园新兴路8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2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发现2020年9月3日当事人的注册证(桂械注准20162640002)“普通医用口罩”变更为“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当事人在2020年9月3日至2020年12月期间生产7批医用口罩产品仍使用变更前名称“普通医用口罩”的包装、标签、说明书。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生产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680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1月27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2月21日,执法人员对企业负责人毛德扬进行第1次询问。

2022年3月15日,本案调查终结。本案自立案调查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对我局所取得的证据无异议并在相关的证据上签字盖章认可。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0年9月3日将注册证(桂械注准20162640002)“普通医用口罩”变更为“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2020年9月3日至2020年12月期间生产7批医用口罩产品仍使用变更前名称“普通医用口罩”的包装、标签、说明书。批号分别是:20200915、20200917、20201029、20201031、20201102、20201107、20201228,共计生产1070000个。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生产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普通医用口罩。期间,按0.22-0.44元/个销售1037500个,总销售金额为270115.25元。成品仓库现有库存“普通医用口罩”(批号:20201228)32500个。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桂食药监械生产许201100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桂械注准20162640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企业负责人毛德扬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生产资质。

2.2022年1月1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2022年2月21日企业负责人毛德扬《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的情况。

3.《广西柳州圣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明细表》、《广西柳州圣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出库单》,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的销售的情况。

4.《广西柳州圣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明细表》、《广西柳州圣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批生产记录》、《广西柳州圣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成品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生产情况及库存。

5.《广西柳州圣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退货冲红单》、《医疗器械召回通知》、《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召回情况。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情况,以及复核过程及意见

我局在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前,已于2022年3月24日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柳分械罚告字〔2022〕1号)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案件性质

本案性质为一般行政案件。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1.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材料真实,未出现拒绝、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

2.当事人对已以上7批医用品罩产品开展主动召回工作,截止到案件终结,共计召回496690个,退还销售货款114773.50元。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当事人生产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普通医用口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680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680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召回产品、现有库存产品共计529190个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6万元(人民币)。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国库账户。该款请到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窗口43号窗办理,如你公司不便前来,可由窗口工作人员预录信息,形成电子缴费二维码后发给当事人缴款(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771-559569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8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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