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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海关发布关于成都致楠睿岑贸易有限公司出口货物侵权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04-11 16:46:5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衡阳海关发布关于成都致楠睿岑贸易有限公司出口货物侵权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衡阳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衡关知字﹝2022﹞0002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成都致楠睿岑贸易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91510115MA6AURDFX1

法定代表人:张南

住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三段1818号12栋1单元9层13号

2022年01月19日,当事人向衡阳海关申报出口3.5寸机械硬等商品一批,报关单号:490120220000000198,目的地:乌兹别克斯坦。经查验,发现该批货物中标有“WesternDigital”3.5寸机械硬盘1000台。“WesternDigital”商标权利人西部数据技术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WesternDigital”(备案号:T2022-122585)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1000台3.5寸机械硬盘上使用的“WesternDigital”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WesternDigital”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人民币4800元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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