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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 “铁拳”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2022-03-31 14:25:3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江苏省镇江市市场监管部门紧盯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聚焦食品安全、产品质量、虚假广告、违规收费、商标侵权、特种设备等方面的8种违法行为,综合施策、“铁拳”打击,依法查处一批有社会影响的案件,真正做到“让监管长出牙齿,让违法者付出代价”,全市市场经营秩序更加规范、市场营商环境更加优化。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镇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镇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益生菌粉固体饮料”产品营养标签涉嫌不符合食品标准规定进行了检查。经查明,当事人“益生菌粉固体饮料”,是常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该公司代加工的一款预包装产品。该公司共代加工“益生菌粉固体饮料”500盒,加工成本为9.5元/盒,结算价格为11元/盒,利润为1.5元/盒。本案涉案货值5500元,违法所得750元。该款产品标签因工作人员计算失误,将其营养成分表中蛋白质含量标注为6.5g/100g,而实际蛋白质含量为1.8g/100g,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营养成分的表达方式6.4:“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应符合表2的规定,食品的蛋白质允许误差范围≥80%标示值”之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50元,处5000元罚款。

【点评】

蛋白质是核心营养素,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具有重要公共卫生意义的营养素,摄入缺乏可引起营养不良,影响儿童和青少年生长发育和健康,摄入过量则可导致肥胖和慢性病发生。预包装食品营养成分表中蛋白质含量标注不符合GB28050-2011规定,影响了食品安全且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生产企业在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计算时应对计算数值的准确性负责,必要时可用直接检测数据进行比较和评价。为保证数值的溯源性,建议企业保留相关信息,以便查询和及时纠正相关问题。

润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某有限公司利用人脸识别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受保护权案

2021年4月21日,润州区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对辖区内当事人售楼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安装的摄像头具备人脸识别功能。经查,当事人在使用人脸摄像设备收集到访其售楼处消费者人脸信息时未予以明确提示和告知,也未征得消费者同意。对消费者不愿被人脸识别的情形,当事人无法停止拍摄,也无法删除或者变更已拍摄数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受保护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点评】

人脸识别技术在我们生活中应用的非常广泛,虽然人脸识别在很多领域给我们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给我们造成了很大的安全隐患。若人脸识别技术被不当使用,人脸信息未受到严格的规制和保护,那么将给公民人身财产带来不可预测的风险。查办此类案件,及时叫停当事人非法收集人脸信息的违法行为,有效地整治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乱象,严查此类案件,形成查处一批、震慑一片、规范一方的效果。

扬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刷单炒信虚假宣传案

2021年8月30日,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某平台经营的网店进行检查,发现其经营的抑菌止痒喷剂的销售笔数、累计评价数、收藏数异常高于其他商品的数据。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10月起,采取每成功增加一单销售、收藏、好评数就发放0.5元红包奖励的方法,请好友帮忙,在好友购买成功后采取退款、发空货等方法操作交易完成。通过虚增销售量、评价数、收藏数吸引网上众多买家的关注,销售额明显提高。至案发止,当事人总计虚假交易额1201.15万元,刷单笔数17.41万笔,支付刷单费用1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26万元。

【点评】

商品的历史销量、评价情况是影响网络消费者下单的重要因素。一些不法网络商家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伪造销量,刷单炒信,提升网店的访客流量,吸引消费者购买商品。本案当事人刷单炒信的行为,不仅损害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更是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必须予以整治和清理。

丹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某醋业有限公司生产虚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19年11月8日,丹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住所实施检查,发现临街仓库存放的镇江香醋、镇江陈醋涉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当日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日发现临街仓库存放有标称生产日期为20200102、20191201的镇江香醋、镇江陈醋,实际生产于2019年10月29日至2019年11月2日,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另查涉案合计货值为19.536万元。随后依法将案件移送丹阳市公安局,经丹阳市公安局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涉嫌犯罪”,建议进一步查明上述食醋本身质量是否合格、是否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以及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局于2019年12月27日委托丹阳市检验检测中心对上述食醋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食醋均合格。2020年4月26日,因扣押期限届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该局先行作出没收扣押物品的处罚决定。2021年4月19日,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等规定,作出没收涉案违法物品,处罚款195.36万元行政处罚。

【点评】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和改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只有监管部门、执法司法部门以更强的责任担当、更严的监管标准、更有力的工作举措,积极统筹谋划、协同推进,才能推动解决食药领域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食药监管执法司法水平,才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新要求。具体到本案,办案人员面对具体问题,与公安司法部门沟通,明确是否移送,耐心寻找法律支撑,逐项解决问题,最终作出合法、合理的处罚。

镇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医疗器械案

2021年9月1日,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镇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医疗器械行为。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从广州贝思奇诊断试剂有限公司购进的“胃幽门螺旋杆菌(HP)快速检测试纸”和从扬州市创新医疗器械厂购进的“一次性使用拭子”组合成“HP幽门螺旋杆菌检测包”,在平时搞一些产品促销活动中赠送给客户,但“HP幽门螺旋杆菌检测包”和“胃幽门螺旋杆菌(HP)快速检测试纸”外包装标签均未按要求标注,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其中,“胃幽门螺旋杆菌(HP)快速检测试纸”共购进10000个,总价格为11000元;“一次性使用拭子”共购进6000个,总价格为1320元。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该产品已全部赠送完毕,目前该公司已将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注销。本案涉案货值12320元,因赠送产品,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

【点评】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不但要关注器械的质量控制,而且不能忽略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相关规定。此案中当事人经营的医疗器械“HP幽门螺旋杆菌检测包”和“胃幽门螺旋杆菌(HP)快速检测试纸”外包装标签均未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标注。而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是反映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性和主要技术特征等基本信息的重要载体。说明书和标签的不规范标注,会给医疗器械使用者带来较多的风险,影响人民群众的医疗器械使用安全;同时,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也会因说明书和标签不规范受到处罚。

镇江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办某某肴肉加工厂生产不合格食品案

2021年9月26日,镇江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某肴肉加工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无证生产加工水晶肴肉348袋(净含量250克/袋),经抽检及复检,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生产加工肴肉338袋(不含抽检10袋);2.罚款人民币5.05万元。

【点评】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坚持“四个最严”的原则,持续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切实担负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共同筑牢食品安全防线,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京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2021年3月,京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查明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在其网络店铺中,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8元,处以罚款1.5万元。

【点评】

医疗器械安全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比如常见的输液器、注射器等,其产品和生产经营活动分别由市场监管总局、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行许可管理,分别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丹徒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某液化气站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案

2021年6月22日,丹徒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某液化气站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气站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7日,且尚未取得合法有效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因而该气站在2020年11月17日之后并不具备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资质。执法人员通过查阅该气站的监控发现其从2021年2月1日开始至现场检查之日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现场检查当日执法人员对液化气站充装气瓶进气阀及电脑称重自动罐装秤进行了查封。6月24日本局对该气站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的行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317元并罚款22万元行政处罚。

【点评】

当事人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其充装的场所、设备、过程、安全设施等各方面均处于未通过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评审的情况之下,存在极大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教育震慑了行业从业者,促使气瓶充装从业者作为特种设备使用者和第一责任人,积极提升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确实保障人民群众用气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

丹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某液化石油气钢瓶检测站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2021年11月29日,丹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某液化石油气钢瓶检测站出具虚假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8月13日,丹阳市市场监管局对某某液化石油气钢瓶检测站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有2只液化石油气检测钢瓶的制造日期、有效期与下次检验的日期不符;有1只无瓶阀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二维码信息显示已检验合格并已经上传检验合格信息;现场未见内窥镜、测厚仪等检验工具,未见水压试验场地、器材等工具,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检验;压力容器安全阀超周期未校验、压力表超周期未检验等情况。另查明,当事人自述自2020年12月至案发期间,在水压试验器材等设备没有安装的情况下,出具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

液化石油气作为一种能给我们的生活提供巨大便利的燃料,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等性质,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对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必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

句容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某殡仪馆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案

2021年5月18日,句容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镇江市市场监管局《转发<关于开展殡葬收费及停车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文件要求,对当事人收费行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提供殡葬服务过程中,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高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违法所得总计人民币149.81万元。截至2021年11月1日,当事人完成退款共计5.28万元,剩余144.53万元未完成退款。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没收未能退还多付的价款共计144.53万元,并处299.6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点评】

殡葬服务是事关千家万户的民生大事,市场监管部门坚决严惩殡葬服务和销售丧葬用品中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公益性公墓擅自定价等违法行为,不断净化殡葬服务市场环境,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利益。(来源:镇江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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