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甘肃省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位于会宁县会师镇长征北路安居小区105号店铺所销售的部分饮料、乳制品和包装食品未按规定标明价格。
该局立即派执法人员了解情况,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该店负责人对经营过程中记不住价格的商品粘贴价格标签,对清楚价格的商品未明码标价,执法人员检查时店内部分饮料、乳制品和包装食品因负责人清楚销售价格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案例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项“不标明价格的”之规定,责令该店负责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三)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来源:白银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