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警示 | 一检验机构出虚假报告被罚30万元

2022-03-29 21:48:22 质量与认证

近日,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以案普法,通报了涉及大气、水、危废、建设项目等多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其中,北京北重中顺汽车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在对两辆机动车进行复检时出具了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被没收违法所得三百二十元,并罚款三十万元。

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疏于核查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2021年6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发现,北京北重中顺汽车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在对两辆机动车进行复检时,检验人员未对复检车辆与初检车辆是否一致进行严格核查,导致“枪手车”代替初检排放不合格车辆通过检验,检测场出具了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没收该单位违法所得三百二十元,并处三十万元罚款。

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北京市发挥科技监管优势,采用“网络监控+精准执法”方式,多方面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尤其重点筛查复检车。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一旦出现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不仅受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还将依据《北京市机动车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记分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暂停其检验业务并责令整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检验设备、人员资质符合规定,强化内部管理制度,检验规范落实到位。

2.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不正常使用

2021年4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北京市长建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诊断设备对其所有车辆读取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数据并开展检验。发现该单位在送检前,违规手动清除了三辆车的故障代码,涉嫌不正常使用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三日内改正,处每辆五千元、共计一万五千元罚款。

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属于污染控制装置,用于监测车辆排放系统工作状况,并诊断、提示故障。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要求,本市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驾驶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确保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的正常使用。

3.私设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2021年4月,延庆区生态环境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北京国投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利用水泵将办公区产生的部分污水通过消防水带排放至地表,属于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延庆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五十五万元罚款,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延庆区生态环境局依据《北京市延庆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通过调查评估,北京国投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七万九千余元。

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可以责令排污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对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4.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

2021年8月,丰台区生态环境局对北京四通搬家有限公司位于丰台区大灰厂东路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对维修保养机动车所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滤等危险废物进行贮存,而是擅自倾倒、堆放于院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丰台区生态环境局对涉案危险废物进行扣押,责令该单位改正,处六十万元罚款;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丰台公安分局,对相关责任人刑事拘留。

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等都属于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处罚额度等方式增加违法成本,严厉打击涉及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记者 陈杭)

(责任编辑:加贺)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单南村:红色村庄的“年事”

  • 【百花绽放秀甘肃】玉兰花开时 兰山 ...

  • 潍坊市潍城区:强化防疫促生产 全力 ...

  • 各地茶场进入明前茶采摘的忙碌时期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管局着重开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