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谢女士于2021年6月28日在浙江丽水某通讯器材卖场支付了7000多元购买了国内某知名品牌的新款手机。
近期无意中通过查询序列号发现自己的新手机于2021年6月22日就已被激活,谢女士怀疑自己可能买到了二手机,于是向莲都区市场监管局投诉反映,要求退货赔偿处理。
莲都区消保委在接到该起消费投诉后进行了调查,在向卖家经营者调查时,卖家表示承认自己销售的手机有可能存在销售前已被提前激活的情况,但承诺绝非二手手机,手机被提前激活的原因是上级批发商的责任,自己决不会主动将手机提前激活后再销售,并表示目前市面上存在很多已被提前激活的新手机,但卖家在销售此类被提前激活的新手机时一般不会主动向消费者告知实情。
同时,区消保委向品牌手机的售后联系调查,售后明确表示被提前激活的手机是无法被认定为二手机的,因为手机激活并不需要实名制,但是激活日期提前对手机今后在售后履行三包期时间上会有一定的影响。
在区消保委的督促下,经营者表示同意对谢女士购买的手机给予退货或按照现场激活要求换新货。
【案例评析】
根据调查结果,区消保委认为,手机卖家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消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新手机被提前激活对消费者所购买的手机今后的三包有效期限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来源:莲都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