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新手机在三包期内因质量问题更换,更换后的手机又出现问题,售后却按照第一次购机交付时间,作为计算三包期依据,商家这样做合理吗?
浙江省丽水市的陈女士反映,自己在某手机店以8900元价格购买了一款高端手机,购买使用两天后发现手机无法语音发送,联系卖家后同意更换新手机。陈女士在经过等待期后拿到了新换的手机,在使用了两天后发现新手机还是存在类似的故障问题,于是就向卖家反映要求处理。卖家认为可能是手机软件问题,于是将手机刷机系统重装后故障还是未能解决,于是向品牌手机售后接收点申请三包处理,但上级售后提出的处理方案是只修不换。陈女士表示不能接受售后不退换的处理意见,于是向莲都区消保委投诉请求帮助处理。
区消保委在受理投诉后向手机经销商及售后进行了调查,陈女士的手机的确存在安装软件后语音无法发送的情况,并且并非偶发性初步判定可能为质量问题,但丽水品牌手机售后接机点将情况上报后,上级售后却回复要按照陈女士第一次购机交付时间作为计算三包期的15日内商品不符合质量问题的可以要求更换的依据,认为现在陈女士换新机后出现故障的时间相加已超过15天,只能给予免费维修处理。经莲都区消保委多次联系督促品牌手机售后接收点,最终手机售后给予正式回复,同意对陈女士的手机上报上级售后进行性能故障检测,如的确存在质量问题的将给予再次换新处理。
【案例评析】
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换货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陈女士新换的手机因未超过15天,符合《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来源:莲都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