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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游”被诱导消费7万元、网购单反相机商家拒发货......你遇到这些情况会怎么办?

2022-03-22 16:53:4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整形门诊部发布违法医美广告欺诈消费者,电动车电池自燃致消费者人身伤害,网购单反相机商家拒绝发货……日前,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发布2021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消费欺诈

这家整形门诊 被判三倍赔偿手术费

厦门某整形门诊部通过微信介绍、发放宣传册、返现激励等方式,向消费者杨某推介“脂肪干细胞孵化技术”。

杨某花4万余元做了该手术,术后感觉效果不佳。

经了解,该门诊部宣传的技术是限制类医疗技术,需经备案方能实施;且杨某在手术被告知和记录上看到的手术名称为“自体脂肪SVF填充术”等,与其宣传的医疗技术不同。

杨某认为,该门诊部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起诉至法院要求三倍赔偿。

经思明法院和厦门中院审理,认定该门诊部存在欺诈行为,支持消费者退还手术费和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本案中,门诊部在宣传、手术告知和案件审理过程中多次矛盾地辩解,足以认定其利用在医学专业知识、技能及实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误导消费者,在损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况下影响消费者对于消费的自主选择权。

质量问题

电动车电池自燃致人受伤 商家厂家都担责

2020年10月,赵某花3000元从长乐路厦门某电动车维修店购买一台电动自行车。

2020年11月,赵某又从该电动车维修店购买另一组锂电池及充电器,使用原装电池置换后实际支付差价2500元。

2021年5月,赵某将上述电动车停放在厦门市某停车场内充电时,锂电池爆炸自燃,赵某手臂被烧伤。

经核实,爆炸的锂电池系该电动车维修店向锂电池生产厂商——东莞市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时未向该公司索取产品检验检测合格报告。

事后,电动车维修店联系锂电池生产厂商参与本案调解。

经多次协商,锂电池生产厂商、电动车维修店与赵某、某停车场物业服务公司达成协议,赔偿赵某电动车及电池费用、治疗费、误工费7725元,赔偿停车场物业服务公司20000元。

以案说法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本起消费争议中,锂电池生产厂商生产的锂电池发生爆炸自燃,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给停车场造成财产损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动车维修店作为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其购进锂电池未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存在明显过错,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法律责任。

网店违约

消费者网购单反相机 商家不发货不退钱被起诉

刘某通过一款手机App,向某科技公司在某商城设立的专营店下单购买包含单反相机、镜头等商品的套餐,并支付货款27196元。

次日,该专营店以“商品销售一空,暂时无货”为由,拒向刘某发货。

但刘某发现,一周后,该店在售的商品中,该相机仍在列。

他要求该公司先将相机发货,镜头可等有货再发。但多次交涉、投诉,商家均以无货拒绝,且未向刘某退款。刘某遂向思明法院起诉。

思明法院一审裁判认为某科技公司明确表示不向刘某供货,其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刘某有权解除合同。思明法院酌定该公司赔偿刘某损失20000元。

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厦门中院作出民事调解:一、某科技公司与刘某确认2020年6月1日成立的网络购物合同于2020年11月10日解除;二、某科技公司最终同意于2021年4月29日一次性支付给刘某20300元。

以案说法

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后思明法院审理的“网购超卖首案”。

本案有三个焦点问题:

其一是合同成立问题。《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院据此认定刘某下单并支付货款后买卖合同成立。

其二是某公司能否以“超卖”免除违约责任。本案中,法院查明某公司根本未按平台要求报备库存量导致“超卖”,自然应承担违约责任。

其三是赔付标准问题。某平台规则规定赔付标准不高于500元,但为格式条款且不合理减轻了某公司的责任,导致交易双方权利义务失衡,故法院认定无效。

对于具体损失,法院综合考虑某公司主观上的不诚信以及案涉商品的客观市场价格情况酌情予以认定。

商业贿赂

向导游付佣金 一家旅游购物店挨罚10万元

2021年,思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的线索:环岛南路6699之1号厦门某公司存在给予旅行社佣金的行为。

经调查,厦门某公司与厦门某旅行社达成口头协议,让其带团导游带领旅游团游客到该公司消费,并按消费金额的68%支付佣金给导游。该佣金未被记入该公司账册,由现场销售员以现金支付。

据核查,涉事旅行社录入“全国旅游监管平台”的电子行程单中,未体现与该公司或者相关购物点有关行程。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以案说法

本案中,厦门某公司向厦门某旅行社工作人员支付佣金以谋取交易机会,该佣金未予入账,属于商业贿赂行为,该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经营者应严格恪守法律规定,通过提升产品竞争力等方式合法获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升其守法意识。

消费陷阱

用“低价游”吸引游客 诱其购物7万多元

2021年5月,孙先生根据网上查询到的“旅游攻略”指引,添加某“旅游达人”微信,并经其报名参加价格低廉的“厦门五日游”。

旅途中,旅行社未经孙先生同意,将其一行带到一家位于漳州角美的翡翠店。店员使用“富二代创业”等套路,对孙先生进行洗脑式营销,并最终诱导孙先生花了7万多元购买翡翠。

孙先生发觉自己上当后,随即拨打厦门市长专线寻求帮助。厦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及时协调,涉事旅行社第一时间协助,全额退还孙先生7万多元货款。

经核查,该公司出租出借旅行社经营资质给涉案人陈某,陈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上述行为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以案说法

本案中,旅行社以低价诱使旅游者报名,擅自安排旅游者前往指定的翡翠店消费,并通过与翡翠店合谋,以收取高额回扣为获利手段。

旅行社的涉案行为侵犯了旅游者的知情权及自主选择权,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退款。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游主管部门发现旅行社存在第三十五条情形,有权对其进行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等行政处罚。

消费者要在选择旅行社时提高甄别能力,关注文旅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反欺诈宣传;也要在旅行过程中保存好各类合同、票据等证据,以便在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作为凭证,维护自身权益。(来源:厦门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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