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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市场监管局发布2021年十大典型案例

2022-03-21 16:49:3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作为一名消费者,你是否有过消费失败的经历,比如买到假货、实物与照片不符等。为营造文明有序、诚信守法、公平交易的放心消费市场环境,浙江省德清县市场监管局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执法检查,现将2021年十大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例简介 

2021年7月,德清市场监管局根据摸排线索对舞阳街道某大厦六楼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正在组织开展关于小分子蛋白肽、叶黄素脂和口腔益生菌三款产品的宣传推介会议,参会人员30余人皆为当事人的代理商及消费客户。当事人根据相关产品资料和网络信息制作宣传PPT,以体验参观、主持人讲课的宣传方式,虚构讲课老师荣誉身份骗取消费者信任,虚构产品治疗功效以达到销售产品的目的,实际上相关产品都是普通预包装食品,不具有其宣传的疾病治疗功能。

处理结果 

德清县市场监管局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当前,保健市场领域虚假宣传和欺诈销售等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当事人通过会销形式虚假宣传其代理的普通预包装食品具有治疗幽门螺旋杆菌、鼻炎等功效,其实质就是将不属于医疗器械和药品的普通产品宣传成有治疗疾病效果的产品,即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

德清某置业有限公司侵犯

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权利案

案例简介 

2021年4月,德清市场监管局对德清某房地产项目销售中心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利用明源地产云客系统以及海康威视网络摄像机、认证一体机等相关软件硬件对项目到访人员进行了人脸信息抓取、归集和储存。当事人收集相关人脸信息主要用于客户判别以便于下一步营销渠道的佣金结算。当事人在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也未经相关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非法收集个人人脸识别信息共计4510条。

处理结果 

德清县市场监管局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人面部识别特征属个人信息中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该公司在未明示其目的、方式和范围,也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收集消费者人脸识别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违法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现今市场上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层出不穷,群众疲于应付骚扰电话,对此也是深恶痛绝。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也逐渐增强,德清县市场监管局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本案是湖州市查处的首起“非法人脸识别”案件,有效保障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获得保护的权利,震慑惩戒了市场违法经营者,净化了市场环境。

德清某培训学习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案

案例简介 

德清县市场监管局联合教育局等部门对德清某培训学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发现含有“一、原价3680元5月25日前报名立减800元…”等内容的宣传彩页。经查明,2021年4月底,该公司通过淘宝平台印制含有“一、原价3680元5月25日前报名立减800元…”等内容的宣传彩页,共计金额134元。该公司印制好后放于公司经营场所前台发放给前来的学生家长。截至被查获,该公司共两名学员报名宣传彩页中的幼小衔接暑期班,合计违法所得为7360元。

处理结果 

德清县市场监管局认为,该公司在2020年暑期班最后一名报名学员的收费为2786元,2021年该公司再次开展暑期班招生时,在经营场所发放含有上述内容的宣传彩页,并收取2名学员共计7360元学费。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对该公司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360元;2、罚款人民币14720元。综上,合计罚没款为22080元。

案例点评 

在“双减”大背景下,德清市场监管局严格整治校外培训乱象,切实提升学校育人水平,持续规范校外培训。本案中,该公司通过虚构原价的手段,达到吸引消费者的目的,对消费者购买行为造成实质性影响。该类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正常经营和教育管理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严厉打击,坚决对类似消费“陷阱”说不!

李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羽绒被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28日,德清县局接到德清县武康健康保健集团(以下简称健保集团)医护人员举报,称有人向医务工作者兜售假冒“罗莱家纺”羽绒被。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底主动联系健保集团,以“浙江商会携手上海罗莱家纺”为名向2020年疫情期间援鄂医护人员赠送“罗莱家纺”羽绒被,并借此针对其他医护人员开展“罗莱家纺” 羽绒被销售活动。根据统计,上述羽绒被共3款,157条,售价均为760元/条。除去部分退款,当事人实际收款金额为101080元。上述产品在外包装、合格证、成分水洗标、斜角标等位置上均标有:“图片”“图片”“图片”“图片”“图片”等商标,经商标权利方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羽绒被并非该公司生产或委托生产的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处理结果 

当事人利用社会热点向医务工作者销售假冒“罗莱家纺”羽绒被,主观故意性明显、社会影响恶劣,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德清县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最终,公安机关共抓获犯罪嫌疑人4人,查实涉案金额近36万元,其中3人已被人民法院刑事判决。

案例点评 

该案当事人以“赠送”为由,打着为疫情期间援鄂医护人员“送福利”的旗号,实则是为骗取信任,销售假冒商品,主观故意明显,社会影响恶劣。德清县局在接到举报后第一时间展开调查,充分运用行刑衔接制度,多次和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对接商讨案情,克服了当事人流动作案、受害人员数量多、搜证取证工作难等问题,在较短时间内成功破获案件,被骗货款全数退回。针对当事人利用社会热点销售假冒商品行为,从重从严从快打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维护良好社会风尚、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具有典型的指导和示范意义。该案也入选了2021年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段某某销售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发现段某某销售 “纯中药减肥胶囊”,该产品包装为半圆瓶,内容物黄色硬胶囊,未标示品名、规格、生产企业等信息。本局第一时间委托湖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该产品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

处理结果 

德清县市场监管局认为,段某某在明知“纯中药减肥胶囊”有非法添加成分对外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等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点评 

减肥瘦身一直以来是一个被广泛关注的社会话题,市面上流通的减肥产品众多,鱼龙混杂,其中就有像本案“纯中药减肥胶囊”一样含有非法添加成分的产品,需要说明的是“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具有兴奋、抑食等作用,它有可能引起血压升高、心率加快、厌食、肝功能异常等危害严重的副作用。请广大消费者不要轻信减肥产品的功效宣传,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尽量通过运动和饮食控制来实现减肥,保护好自己的身体健康。

德清某市场摊位经营国家为防病等

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德清某市场摊位从一流动小贩处购得进口冷冻猪舌和进口冻猪整肚各1箱,未查验留存进口冻猪整肚的核酸检测报告,为躲避监管将上述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箱拆除混放在其他食品包装箱中待处理,另用塑料袋包装上述进口冷链食品用于销售,截至查获时上述进口冷链食品尚未售出。

处理结果 

德清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其顶格处罚,没收上述冻猪整肚1箱,罚款人民币1万余元。

案例点评 

当事人从非正规渠道采购进口冷链食品且未查验留存“三证一码”等相关证明材料的行为,对疫情防控造成极大的隐患,本案查处有效避免了更多的群众受到损失,为疫情防控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在此,本局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进口冷链食品时要选择正规市场、超市,扫描“浙冷链”二维码查验相关检验消杀信息,从国内外中高风险地区邮购冷链食品要特别谨慎,如无必要请不要购买,进一步增强自我防护意识。

李某某无证经营药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9日,接公安局移送案件线索,查处李某某非法经营药品案,经查明当事人(李某某)于2018年12月开始印制含有“回收药品”的小卡片,发放至各小区信箱,回收治疗三高、胃病等疾病的药品并销售。自2018年底至2020年6月,李某某在未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收购了多人用医保卡购买的药品并将其销售,销售药品货值8万元。

处理结果 

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其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万元;2.处以货值金额(货值8万元,不足10万元,按10万元计)十五倍罚款计150万元,罚没款共计158万元。

案例点评 

该起案件是德清县局近几年查获的首起套取医保药品销售的无证经营药品案,比其他无证经营药品相比,本案是一起药贩子收购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从医院、药店通过医保配出的药品,并将其销售的案件,涉及无证无照非法倒卖药品的多种违法行为,行为更加恶劣,严重影响医保市场秩序,本案的办理,能对非法套取医保行为起到震慑作用,进一步净化医保市场环境。

张某某销售假药案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14日,德清县局接消费者举报投诉,其通过微信购买了“舒筋通络丸”(包装:纸袋装,标示规格:每包50克),该产品未标示批准文号、生产企业、批号、生产日期等信息,外包装袋标示“功能主治:舒筋通络、活血化瘀、消炎消肿、行气止痛、祛风除湿。用于各类型骨质增生、风湿、类风湿、风湿性关节炎、关节肿大、三叉神经疼、腰痛、风湿麻木、痛风等;用法用量:病轻者一疗程痊愈,重者四至六疗程才能使病情得到控制,不再发展、达到康复。每包50克为一疗程,每日服2-3次,每次8-10丸”。该产品包装标示本品为中草药制剂,经检测,结果检出成分醋酸泼尼松。

处理结果 

德清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张某某销售的“舒筋通络丸”为假药。当事人销售假药案移送公安机关,张某某以及上家等4人于2021年6月17日经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决,判决结果详见(2021)浙0521刑初64号德清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案例点评 

本案案源是投诉举报,为网络销售药品整治典型案件。假药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与传统的销售模式相比,网络销售绕过诸多监管环节,销售模式隐蔽,发现和查处的难度很大。该案的成功查办,既对强化打击网络销售假药具有借鉴意义,又震慑了违法分子,保障了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德清某钢材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

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热轧带肋钢筋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德清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报告表明德清某钢材经营部销售的热轧带肋钢筋的重量偏差、钢筋表面标志、金相组织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评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经营部进行核查,在现场未发现上述不合格的热轧带肋钢筋。经调查,该经营部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已将上述不合格的热轧带肋钢筋退回生产厂家江苏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实际未售出。

处理结果 

德清县市场监管局认为,该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热轧带肋钢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该经营部作出罚款168382.4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2021年315晚会曝光了瘦身钢筋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钢筋瘦身被拉长之后原本延伸性遭到破坏,力学性能发生改变,抗震性下降,用于房屋建设后存在巨大安全隐患,对人身、财产安全存在潜在威胁。本案在调查阶段已将线索通报给生产厂家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确定退回的热轧带肋钢筋去向,联动执法力求在源头上杜绝瘦身钢筋的生产及市场流入,为消费者构建一个安全的消费空间。

德清某酒业有限公司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案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德清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举报称,某公司生产的配制酒质量及标签有问题,且该产品的合格检验报告由某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接到举报当日,执法人员立即对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并对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同时发函至该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协查。经查明,该份由当事人公司向消费者提供的合格报告系伪造,实为该公司员工为应付食品进货查验及售后问题,通过PS软件将某食品药品检验所为该公司另一款产品出具的检验报告通过修改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判定依据及检验结论而来。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25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据了解,我国各类检验检测机构数量庞大,去年对社会出具的各类检验检测报告数量达到4.2亿份以上。为维护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已开通“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查询系统”,查询出具该报告的时间及对应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鉴别报告真伪。目前,浙江省内已全面推广开展“浙品码”检验检测报告赋码工作,“浙品码”是一种可进行产品质量信息溯源的二维码,是检验检测报告的“身份证”。通过检验检测报告赋码,消费者可直接通过手机扫码查询该报告的检验项目、标准指标、检验结果、检验依据等信息,有效提升消费者辨别真伪报告的能力。(来源:德清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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