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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南京市十大消费维权调解案例(二)

2022-03-21 15:05:5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江苏南京市场监管部门一直是消费者维权的守护者,为消费者处置各类维权诉求,力争让人民群众愿消费、敢消费,日前已公布第一批十大消费维权调解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第二批典型案例涉及多个维权热点难点,一起来了解一下。

1.活动项目有减少

消协为民解纠纷

案例提供:玄武区消费者协会

案情简介

市民张女士在暑假给孩子报名参加了军事夏令营活动,当商家实际组织实施时,较视频平台上的宣传减少了多个项目。张女士多次与商家沟通反映,要求将缺少的活动项目补上或者退还部分费用,但一直未得到解决。多次协商无果后,张女士向玄武区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约谈了夏令营活动商家负责人,核实了活动宣传、活动实施、退费争议等情况。针对在活动招生宣传和实施过程中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责令商家立即整改,妥善解决张女士及多名家长的退费诉求。商家表示由于受场地等一些客观因素影响,夏令营活动部分项目确实未能实施,也未及时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企业将立即整改,同时对相关费用予以退还。张女士对处理结果十分满意。

2021年8月6日,玄武区市场监管局梅园新村分局收到一面写有“情系百姓,为民解忧”的锦旗,张女士以此感谢分局工作人员及时高效处理消费投诉,维护了消费者权益。

案例评析

对子女的素质培养已是当今社会和家庭十分重视的教育内容,相关机构也是瞄准了这个方向,利用学生假期不断推出各种培训活动,但消费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42条规定,营利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经营者,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教育培训内容设置、师资状况、费用标准等情况。法律、行政法规对其有资质资格要求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资格。营利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提出退学要求的,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提出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全部教育培训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以虚假的教育培训成果、就业保证等,诱导消费者;(二)安排不合格人员从事教育培训授课;(三)教育培训场所、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规定;(四)以不正当手段迫使消费者终止学业。

该案例中,经营者主要存在两点问题:一是违反约定的培训时间和内容,减少培训时长和次数;二是付款前后服务态度相差巨大,诚信缺失。对此,我们呼吁要加强对企业的法律法规培训,督促企业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牢固树立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意识,主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赠品导致受伤害

依法理应获赔偿

案例提供:雨花台区消费者协会

案情简介

消费者王女士在一知名家具品牌购买家具,商家赠送了一个圆凳,收货时因是赠品也没有太在意,后来消费者好友来家中聚会,孩子在圆凳上玩耍时圆凳底部钉子脱落不慎扎入大腿,随即送往医院救治,前后共计花费6000余元。消费者向商家要求赔偿,但商家只愿意出100元慰问金。经多次协商无果,王女士通过12315平台向南京市雨花台区消费者协会雨花分会投诉并请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组织双方现场进行了调解。消费者认为小孩受伤是凳子本身质量问题导致的,要求商家给予全额赔偿。商家认为凳子质量没有问题,况且圆凳属于赠品,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雨花分会工作人员要求商家提供圆凳的产品合格证,商家却无法提供。雨花分会工作人员认为,对于附赠式商品销售,赠品也属于商品,并且要保证赠品安全合格,如因赠品的安全原因给消费者造成伤害,商家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经雨花分会调解,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商家赔偿消费者3000元。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例中,孩子因圆凳脱落的钉子扎伤,且商家无法提供赠品的产品合格证,无法证明该商品无产品质量问题,理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条例》第22条规定,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以奖励、赠与等促销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免除经营者对该奖品、赠品或者奖励、赠与的服务所承担的退货、更换、重作、修理以及其他责任。

在此,市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接受商家赠品服务时,一定要认真查看相关产品的质量,查验相关合格证书,确保无质量问题后再使用。同时保留好发票或消费凭证,便于在出现纠纷时进行维权。 

3.剪发本是三十八

摇身一变三百八

案例提供:雨花台区消费者协会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30日,南京市雨花台区消费者协会西善桥分会接到消费者李先生投诉,反映他在理发时遭遇不合理收费情况。当天,李先生到理发店要求剪发,费用为38元,在剪发过程中,理发师告知李先生发质较差需要护理,紧接着便在头发上抹药水,期间并未提及任何费用问题,待李先生完成服务结账时,被告知理发加护理共需支付380元,李先生当场提出异议,表示增加头发护理服务并非其本人提出,且理发师事先并未告知相关费用价格,表示只愿意支付38元剪发费用。双方僵持不下,李先生无奈之下支付380元离开。事后李先生越想越气,决定向消协投诉要求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帮其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雨花台区消费者协会西善桥分会工作人员受理了该起投诉。经调查,消费者李先生投诉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该理发店开业之初,有向西善桥分会提交信用承诺书,该承诺书中第二项明确表示,在店内做到明码标价,在经营过程中提供消费单据并注明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由消费者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服务。通过查询,并未发现消费者李先生签字确认的单据,同时李先生也表示对头发护理需支付380元不知情。2021年12月1日,西善桥分会组织了现场调解,该理发店自知行为欠妥,向消费者李先生表示歉意,同意一次性退还李先生所缴纳的380元费用。李先生对调查处理的结果表示满意,并对工作人员及时处理该起纠纷深表感谢。

案例评析

《消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价格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从事美容美发业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明示服务项目内容并告知具体收费价格,由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接受经营者提供的收费服务。

通过该案例,雨花台区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选择美容美发服务应谨慎,要看清楚对方是否取得营业资质,相关服务价格是否做到明码标价。消费过程中要明确表达是否接受增加的项目,部分美容美发从业人员为了多拿提成,服务过程中不断游说顾客体验新项目或是办卡充值,不知不觉中消费者就掉进了店家的圈套。同时,提醒消费者要妥善保留消费凭据,尽可能留存书面协议或具体服务内容单据,以便在维权时作为必要的有效证据。

4.智能马桶很迟钝

合法权益须保障

案例提供:玄武区消费者协会

案情简介

消费者吴女士在网上看中一款智能马桶,商家宣传这款产品具备“AI手势翻圈”、“挥手即开”、“全程不弯腰不脏手”等功能。吴女士考虑到家中老人年事已高,她希望智能马桶可以为老人的生活带来一些便利,也算作儿女的一片孝心。可当吴女士购买、安装好这款智能马桶后,使用体验却很差,马桶翻圈全凭运气,有时候一次即可成功,但更多时候挥十几下也没有反应。吴女士联系厂家售后多次上门维修调试,可问题一直未能解决。在与商家协商了几个月仍无结果后,吴女士向玄武区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工作人员接到吴女士的投诉后,立即联系商家核实情况。商家表示,已多次安排售后上门检修,商品本身并无质量问题,是因吴女士未在感应区域内进行操作,导致马桶无法翻圈。商家建议吴女士按照说明书规范操作,不接受吴女士的退货请求。吴女士提出质疑,希望商家明确回答智能马桶的感应区域在哪里,挥多少次才能打开。根据吴女士提供的检修视频显示,即使是检修人员也需要挥手十几次才能实现功能。对此,售后人员未能给出合理解释。商家建议吴女士关闭此项功能,表示愿意补偿200元。吴女士不认可,表示自己不需要补偿,当初购买智能马桶就是为了老人不用频繁弯腰,现在这个功能无法实现,坚决要求退货。

消协工作人员表示,该马桶目前的使用情况确实与广告宣传的“挥手即开”不符,且经多次调试检修依然无法解决,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家应当为消费者办理退货。经过多轮沟通调解,吴女士最终收到商家的退款,并通过12345热线对玄武区消协工作人员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提出表扬。

案例评析

《消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该案例中,因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使用感受与宣传严重不符,且多次检修无法解决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了不便和损失,理应退货退款。

5.套餐约定不明确

维权退款遇困难

案例提供:江宁区消费者协会

案情简介

市民费女士反映,2021年7月7日在南京某公众号商城购买了三份399元的温泉度假村套餐,总价值1197元,有效期到2021年8月30号截止。由于全国疫情蔓延,各地发布了新的疫情管控措施,费女士无法如期出行,要求退款但被平台拒绝,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后,费女士投诉至江宁区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江宁区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刻电话联系商家,反馈了消费者的诉求,但商家执意不同意退款。第二天,工作人员前往商家办公场所,现场调阅了网页宣传说明及相关协议,发现商家没有在宣传网页的显眼处标注提示注意事项,在合同条款中也没有约定相关违约责任及退款处理办法。且疫情发生属不可抗力,消费者违约并非主观意愿。最终,通过宣传教育,商家同意退款或延期消费,并现场与消费者进行了联系,双方互加微信,成功退款。

案例评析

《条例》第27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去年7、8月份,南京、扬州、上海等地出现不同程度的疫情反复,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解除合同,退回款项。疫情是商家和消费者都无法预料的,带来的影响也是双向的,建议商家可以通过延长期限、赠送优惠券等方式来减少损失;同时,也希望消费者客观认识商家履约困难的原因,综合考量商家的履约能力,增加互信互谅,理性维权。(黄雷达 王芙蓉)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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