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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2021年度消费维权十大案例(四)

2022-03-18 19:50:32 中国质量新闻网

案例七

商场积分换茅台,规则突变起纠纷

案情简介

从2021年2月26日开始,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市场监管局12315服务台先后接到某商场94位会员的群体投诉,称自2020年7月开始,该商场采用积分制对外销售茅台。具体规则为1000-1999分兑换购买1瓶飞天茅台的资格,2000分及以上兑换2瓶飞天茅台购买资格。至2020年12月13日,积分规则一直不变(1000分需要消费10000元,2000分需要消费20000元)。在没有任何预告的情况下,商场突然2021年2月25日发布了新的规则,采用消费次数制,10月-12月累积消费6次才能获得抽签资格。商场以紧俏商品的购买资格,诱导消费者进行大额消费,达成业绩目标后马上更改规则,引发消费者不满。消费者投诉希望商场给广大消费者一个合理的解释,并且要求2021年2月25日之前的积分适用旧规则。2021年2月25日之后的积分适用新规则。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芗城区市场监管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约谈商场管理层了解情况,并要求商场遵守诚信原则,给广大消费者一个合理的解释,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关于诉求人反映的有关茅台酒销售方案调整的内容,商场表示,会对此事件进行妥善处理,其举行的茅台酒销售活动是阶段性的活动,不是固定的承诺,同时商场也非常重视顾客的意见,将顾客的姓名、电话号码、积分卡号进行登记,已经对顾客进行回复,并根据顾客的积分量申请相应的购买资格。

案例评析

本案经营者以促销为目的,向满足一定条件的消费者提供购买紧俏商品的资格,符合《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所定义的“附赠式有奖销售”,而经营者随意更改促销规则,违反了该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有关“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的规定,也违反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关“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的,应当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消费者办理积分优惠卡后,零售商不得变更已明示的前款事项;增加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的规定。芗城区市场监管局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动作为,及时约谈经营者,宣传法律法规,使该群体性投诉得到妥善的处理,也为经营者挽回了声誉。

案例八

订房容易退款难,市场监管来帮忙

案情简介

江西龙女士2021年7月30日向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市场监管局反映其于2021年7月14日在携程网预订了东山某酒店8月10日入住的两间房,当时并未注意是“不可取消的”。由于疫情原因影响,限制出行,决定取消这次行程。通过携程网与酒店协商,酒店同意取消订单,但表示要收取50%的手续费。携程客服和酒店一直踢皮球,推诿责任。龙女士认为这是不合理的,不得取消合同订单,违反了合同的自主和公平原则。这种“不可取消”得格式条款,是商家单方免除商家应当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增加、创设了消费者的责任、风险。其希望退回全部房费。

处理过程及结果

东山市场监管局12315工作人员立即联系酒店经营者和龙女士,详细了解具体过程和具体诉求。经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宣传相关法律法规,酒店经营者同意退还龙女士全部房费。

案例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消费者单方取消酒店订单,属于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的是合理范围内的违约金,但携程平台与酒店方规定不能取消订单及收取50%的手续费,显然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疫情的发生属于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都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龙女士因疫情未能出行而取消酒店订单,且提前10天取消订单,未给酒店造成实际损失,依法无须承担取消订单的违约责任。

(来源: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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