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20310-20250309)。涉及佛山市顺德区圣源药业有限公司未凭处方单销售处方药品案。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顺市监 二队罚字〔2022〕1号 | ||
案件名称 | 佛山市顺德区圣源药业有限公司未凭处方单销售处方药品案 | ||
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
注册号 | |||
单位 | 名称 | 佛山市顺德区圣源药业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606MA56QDUMXN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李文兴 | ||
经营地址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江社区泰宁路51号D区D07号商铺 |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凭处方单销售处方药品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2年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江社区泰宁路51号D区D07号商铺的佛山市顺德区圣源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未能提供处方销售处方药“苯磺酸氨氯地平片”(批号:210701、211001,湖北恒安芙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20093187,属于处方药品)其中批号:211001销售9盒,批号210701销售了20盒,以及未凭处方销售1盒处方药“吲达帕胺片”(批号:1810033,生产企业: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10880019,属于处方药品)。 |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
行政处罚结果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品种不多,数量少,不认定为情节严重,且我局现场已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已经改正,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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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2025年3月9日 |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10日 | ||
公示起止日期 | 2022年3月10日至2025年3月9日 |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20310-20250309)圣源药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