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以来,广东省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案例一:查处杨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adidas”商品案
根据举报,2021年10月21日,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肇庆市四会市市场监管局、四会市公安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四会市四会大道南四会广场一楼5号门处的“adidas”店铺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的销售货架上有标志“adidas” 的T恤衫、运动衫、运动裤及运动鞋一批。现场该店铺未能提供上述商品的进货清单发票、购销合同等资料。
经查,该店于2020年7月起在四会市四会大道南四会广场一楼5号门处开设“adidas”店铺,售卖“adidas”相关产品。该店铺查获相关产品货值共计 25.6729万元。经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鉴定,该店内标有“adidas”的产品均为侵犯阿迪达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上述行为涉嫌犯罪,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将该案移送给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案例二:肇庆龙**健身有限公司违法使用特殊标志案
2021年7月12日,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投诉,对肇庆龙**健身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特殊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委托端州区龙*广告装饰部印制了1000张印有“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特殊标志的宣传单张,用于商业促销活动,构成了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标活动的违法行为。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上述违法宣传单张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案例三:肇庆高新区源*厨具百货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肇庆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局转办的案件线索,对辖区农贸市场及周边区域开展商标保护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高新区源*厨具百货商店销售标注有“东方红”标识的商品,经“东方红”注册商标持有人广州市亿安劳保用品有限公司鉴定,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东方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行为,没收了侵权商品并处罚款。
案例四:肇庆市金**超市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权利人举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查获标注“蓝月亮”商标的洗衣液一批。经“蓝月亮”注册商标被许可人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蓝月亮”注册商标的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高要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没收了上述侵权商品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案例五:肇庆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
肇庆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超出经营范围擅自在经营场所内从事瓷砖胶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向温州一厂家购进瓷砖胶产品包装袋,自行使用搅拌机将黄砂、水泥、纤维素、胶粉等按一定配比混合后灌装到产品包装袋内,并使用“一力德高”、“精钻德高”标识对外销售。经比对,其使用的上述标识与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的“德高”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构成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怀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了侵权商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案例六:肇庆金**医药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2021年10月29日,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案件线索,对肇庆金**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生产车间及仓库发现其生产的一批“红粉宝宝”七星茶固体饮料外包装盒上标有“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号:ZL2014 3 0447995.7”等字样,经查询,上述专利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因权利人未缴纳年费,已于2017年1月4日终止。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假冒专利行为。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七:“一种LED灯具”专利侵权纠纷案
2021年4月25日,端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权利人就“一种LED灯具”(专利号:略)与被请求人的专利纠纷提出处理请求,称被请求人在未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剽窃了权利人“一种LED灯具”的灯光专利形态,侵犯了权利人的专利权。端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认为根据专利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被请求人在经营中使用的LED显示屏产品没有包含与请求人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不落入权利人的保护范围,裁决侵权行为不成立。
案例八:四会市适*文体用品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3月30日,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在四会市城中区适*文体用品店查获标注“YY”、“YONEX”标识的羽毛球拍一批。经商标所有权人尤尼克斯株式会社委托在华子公司尤尼克斯(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授权的广州永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YY”、“YONEX”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没收涉案商品并处罚款。(来源:肇庆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