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关于淮南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处罚〔2022〕52号)。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处罚〔2022〕52号
当事人:淮南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711165972(1-1)
住所(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中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庞胜
2021年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淮南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办公楼1台设备使用登记编号为皖D2766的电梯现场正在使用,下次检验日期为2021年10月,已超检验有效期。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本局于2021年11月17日予以立案查处, 2021年11月19日及11月30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设备登记编号为皖D2766电梯下次检验日期为2021年10月,2021年11月1日至11月16日当事人仍在使用上述超期未经检验的电梯,涉嫌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2021年11月16日本局下达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用未经检验的电梯,待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当事人接到监察指令书后将上述电梯予以停用。2021年11月19日当事人使用的电梯经淮南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并取得有效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发现其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2.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1份,证明本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受委托人的身份情况。
4.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事实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情况。
5.特种设备使用标志2张,检验报告2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已于2021年11月19日检验合格。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
当事人于2022年2月18日签收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未提出申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处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要求,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