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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零售药店:这份工作指引请收好!

2022-03-09 16:34:1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复杂严峻,零售药店作为重要的“哨点”监测单位,需要做好哪些防疫工作?

东莞市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指引

(一)零售药店工作人员必须戴好口罩,做好自身防护和健康监测,避免交叉感染,同时还需落实营业场所定期消毒和通风排风等防护措施。

(二)零售药店应配备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并在药店入口处设置测温查验区(或安排守门专职人员,守门专职人员不得离岗导购售药),严格执行顾客进店“三查验”(全程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查看健康码及行程卡),“一打卡”(零售药店应当注册粤康码公共场所通行打卡功能,做好顾客进店打卡留痕)。

如顾客体温≥37.3℃或健康码为“黄色”或“红色”的,不能进店,且不得向其销售药品,药店工作人员发现“黄码”“红码”及发热等可疑购药人员应立即报告当地社区三人小组,做好记录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指引“黄码”顾客到就近核酸检测点采样。药店工作人员应当指引有可疑症状的购药顾客前往附近医疗机构(设置发热门诊、发热诊室)就诊,并填写《指引新冠肺炎可疑症状购药人员就诊记录》。

(三)零售药店应对《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详见附件)药品进行专柜或专区管理,且有明显标示,或在《目录》药品包装盒贴上“需实名登记药品”或“疫情药品”字样的标签等管理方式,对《目录》药品应采取有效措施,便于药店工作人员和顾客能快速识别《目录》药品,确保不发生漏报情况。

(四)零售药店销售《目录》药品应核实购药者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现详细住址、14天旅居史等信息,同时问询顾客是否有新冠肺炎十大症状(发热、干咳、乏力、嗅(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腹泻)以及购药用途等信息;如购药者为家人朋友等代购《目录》内药品的,还应问询并记录实际用药者信息;如实际用药者有发热、干咳等可疑症状的,药店工作人员应当提醒购药者通知实际用药者及时前往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医。

药店工作人员同时要将上述购药信息情况录入“广东省智慧药监疫情防控药店哨点监测平台”,未触发系统拦截后方可售药。如系统发生拦截提示购药人或用药人为“黄码”“红码”人员,不得向其销售药品,应立刻向当地社区三人小组报告,同时指引“黄码”人员到就近核酸检测点采样。

(五)药店工作人员应当熟练查询每日更新的中高风险地区、有本土病例地级市等涉疫地区名单,及时、全面、准确地将购买《目录》内药品(包括拆零销售)人员信息上传至广东省智慧药监疫情防控药店哨点监测平台,不得迟报、瞒报、漏报、错报。(药店应事先登录广东省智慧食药监系统企业专属网页https://qy.gdfda.gov.cn/注册)同时应注意保护购药人员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或用于商业目的等。

(六)老年人、视力听力残障人士、没有智能手机等无法使用扫码的特殊人群,药店工作人员应当协助登记,并同时登记同住人员联系方式。可通过粤康码“老幼助查”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查询其健康码状态,通过“通讯大数据行程卡”查询其行程码,无异常方可进店遵照指引购药。

(七)全市网上药店销售《目录》药品仅限于采取“网订店取”方式,不得向中高风险地区、封控区域所在地市居民销售《目录》内药品,直至恢复为低风险或解除管理后方可按要求采取“网订店取”方式销售。不得通过网络销售方式为发热人员代购《目录》药品。

(八)全市中高风险地区、封控管控区域内零售药店,应当暂停销售《目录》药品,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不得向上述区域所在县(市、区)销售配送《目录》药品,直至恢复为低风险地区或解除管理。中高风险地区、封控管控区域所在县(市、区)应当提级管理,提级管理期间零售药店应当要求购买《目录》药品人员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提醒用药人在48小时内进行核酸检测(具体根据属地防控指挥部的安排决定事前或事后),直至恢复为低风险地区或解除管理。

(九)零售药店应当在营业场所门口显著位置张贴《居民购药指引》《目录》、附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发热诊室)名单等疫情防控告示,商超内的药店还应当张贴商超管理机构联系方式,并保持完好无损且不被遮挡。社区三人小组联系方式应张贴在药店收银工作台,零售药店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知晓属地社区三人小组联系方式。

(十)零售药店要妥善处理信息登记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积极耐心向购药人员做好疫情防控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引导群众配合政府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药品目录

一、中成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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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化学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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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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