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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岛屋百货因销售过期食品被处罚

2022-03-09 13:45:1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广岛) 近日,上海高岛屋百货有限公司被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0.01784万元,罚款10万元,原因涉及销售过期食品。

据悉,2021年9月29日,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上海高岛屋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岛屋百货”)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高岛屋百货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潮汕牛肉丸和潮汕香菇贡丸。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长处〔2022〕052021001697 号)显示,高岛屋百货于2020年12月8日购入潮汕牛肉丸40包,该食品的外包装标签标明:“生产日期:2020年12月01日,贮存条件:0-4℃ 冷藏保存,保质期:60天”,于2021年1月30日保质期届满,自2021年1月31日起超过其保质期限。高岛屋百货未按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清理、处理,仍继续对外进行销售。此外,高岛屋百货于2021年2月8日购入潮汕香菇贡丸20包,该食品的外包装标签标明:“生产日期:2021年1月30日,贮存条件:0-4℃ 冷藏保存,保质期:60天”,于2021年3月31日保质期届满,自2021年4月1日起超过其保质期限。高岛屋百货未按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清理、处理,仍继续对外进行销售。

据悉,案发后,高岛屋百货自行销毁了涉案的库存食品潮汕牛肉丸和潮汕香菇贡丸,并主动在经营场所发布涉案食品召回公告。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高岛屋百货没收违法所得178.4元;罚款100000元。

公开信息显示,高岛屋百货成立于2009年,高岛屋新加坡有限公司为该公司大股东(持股53.28%),株式会社高岛屋、东神开发株式会社分别持股33.2%、13.52%。该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零售(包括自营、代销及寄售)及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不含拍卖):服装服饰、皮具皮件、鞋帽、针纺织品、化妆品、食品、粮油及制品、饮料等。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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