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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山海关关于宁波三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3-08 17:55:47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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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3月8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洋山海关关于宁波三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缉违字〔2022〕00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缉违字〔2022〕0005号

当事人:宁波三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集仕芯谷4幢404-15-2室

法定代表人:何东升

海关代码:3302968CUP

当事人委托上海通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10%多菌灵,7%福美双悬浮种衣剂16960千克,申报价格CIF13152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808921090,报关单号223120210004949677。经查,出口货物实际为17.9%多菌灵,17.9%福美双,8.9%异菌脲,出口需提供《农药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

经计核,货物价值为人民币772258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海关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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