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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湖州公布2021年度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2-03-04 15:32:2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浙江省湖州市市场监管系统累计查处知识产权类案件179件,罚没款280.86万元,移送公安部门25件。现将2021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浙江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2021年6月1日,根据通报线索,湖州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念侬娇抗菌防护凝胶、念侬娇滋润紧致抑菌凝胶、思蜜葆女性抗菌凝胶、护元抗菌凝胶、阳尊抑菌扶元凝胶五款产品外包装盒上都分别标注有国家发明专利号,经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发展处(专利监督管理处)查询,五个专利号都是假冒专利。消费者通过当事人的微信商城下单购买上述五款产品,截至查获时,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共销售上述五款产品236盒,终端客户售价598元/盒,销售金额共计141128元。2021年9月,湖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有关规定,鉴于其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产品并能提供商品的合法来源的情形,免予罚款处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41128元。

吴兴区保护“国潮热”注册商标专用权系列案

2021年9月起,吴兴区局针对“国潮热”现状,针对鸿星尔克、李宁等国内知名品牌进行针对性检查,其中发现17家当事人在生产、销售童装过程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同意擅自在自制童装上印有“Erke”(鸿星尔克相关商标)或者“Lining”(李宁相关商标)或其他国产知名品牌商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行为严重则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目前吴兴区局针对以上违法主体已作出合计25万余元处罚,其中3家已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南浔区吴某某侵犯知识产权公司商业秘密案

2021年3月,接某知识产权公司举报,对当事人吴某某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在相关账册内发现其与举报人反映的7家企业存在专利业务往来。经查,当事人原系该知识产权公司员工,负责公司在南浔区的客户维护和发展,当事人在职时掌握了该公司南浔区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当事人离职后,利用在职期间获取的商业秘密为他人牟取利益,当事人擅自使用上述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和第九条第二款“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2021年7月,南浔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处罚款100000元。

苏州某防水堵漏公司侵犯“科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11月,南浔区局接举报称某房地产项目工地存在使用侵犯“科顺”注册商标专用权防水卷材的情况,并经商标持有人鉴定,该防水卷材均为假冒产品。经查,当事人苏州某防水堵漏公司在从事防水工程施工过程中,为牟取不法利益,使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防水卷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2021年1月,南浔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防水卷材60卷,并处罚款200000元。

德清县局查处李某某销售侵犯“罗莱家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鹅绒被案

2020年10月底,李某某以“浙江商会携手上海罗莱家纺”为名向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德清县援鄂医护人员赠送“罗莱家纺”鹅绒被,以此骗取医护人员的信任,再向其他医务工作者销售外包装、合格证、成分水洗标、斜角标等位置上均标有类似“罗莱家纺”商标的被子。经商标持有人鉴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主观故意性明显、社会影响恶劣, 2021年2月,德清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目前,公安机关已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其中3人已被法院刑事判决),查明侵权商品涉案金额36万余元,医护人员被骗货款全数退回。该案入选了2021年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德清某服装店销售侵犯“冠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案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从不正规渠道购进标有“” 和“”字样的服饰放于店中销售,未审查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品牌授权等资质,未签订采购合同、未索要发票。经商标持有人鉴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商品值为67045.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2021年7月,德清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违法行为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没收、销毁标有“” 和“”字样服饰共计309件,并处罚款100568元。

长兴乔某、胡某、吕某等人侵犯“诺力”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3月以来,当事人胡某、吕某未经许可擅自委托长兴某电池厂车间经理乔某生产诺力品牌的铅酸蓄电池,当事人乔某在明知胡某未取得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仍使用胡某、吕某提供的印有“诺力”注册商标的丝网板等制假工具,多次安排其负责的电池厂车间生产假冒侵权的“诺力”牌铅酸蓄电池达1000余只。截至被查处时,当事人乔某、胡某、吕某生产、销售假冒侵权诺力牌铅酸蓄电池的违法经营额达13万余元。长兴县局将该案移送长兴县公安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长兴林城某电器经营部销售侵犯“正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年9月17日,根据“正泰”商标权利人举报,长兴县局对长兴县林城镇某电器经营部销售假冒侵权正泰电器开关的行为进行检查。经查明,2021年7月份以来,当事人通过微信多次向“低价库存电器@二手电器批发与回收”网购各种规格、型号的假冒侵权正泰交流接触器。而后当事人在日常经营中采用与正品接触器混合一起的方式对外进行销售,现场查获涉嫌侵权假冒的CHNT CJX2-1210等规格的正泰交流接触器共计125只。同日,执法人员还在长兴物流园区某物流经营部又查获当事人购得但尚未销售的假冒侵权正泰交流接触器250只,经“正泰”商标权利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查获的375只正泰交流接触器均为侵犯其“正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因当事人没有进货和销售台账,故其具体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

2021年10月,长兴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作出了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的正泰交流接触器,并处以罚款75200元的行政处罚。

安吉递铺某转椅厂商业混淆案

2020年12月27日,当事人开始生产带有“HERO”标识的电竞椅。其产品整体采用赛车椅结构,在靠背正中央有“HERO”英文字母刺绣,刺绣下方有细边框框选的“SERIES”英文字母刺绣,该标识具体形状如图“”,产品整体与德鑫公司生产的带有“”标识的电竞椅基本相同。截止到2021年4月22日查获时,已生产111件,其中90件产品已通过淘宝售出,剩余产品被安吉县局依法查封。经研究,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所指的混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所有带有“HERO”标识的涉案产品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上缴国库。

安吉递铺某烟酒商行销售名贵假酒案

2020年12月21日,根据举报,安吉县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在当事人店内发现待售52度四川宜宾五粮液白酒22瓶,53度贵州茅台酒白酒10瓶,另有举报人购买五粮液、茅台酒各2瓶,经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和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两种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截至查获时,当事人已销售四川宜宾五粮液8瓶(其中举报人购买2瓶,已被退还),销售价格是850元/瓶,实际销售金额5100元;销售贵州茅台酒2瓶(举报人购买2瓶,已被退还),贵州茅台白酒标牌价格是2300元/瓶。

2021年4月,安吉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当事人被扣押的假冒四川宜宾五粮液白酒24瓶、假冒贵州茅台白酒12瓶,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来源:湖州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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