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药监械处罚〔2022〕2号),涉及乌鲁木齐名冠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义齿”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新)药监械处罚〔2022〕2号
| 乌鲁木齐名冠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义齿”案
| 乌鲁木齐名冠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916*****MA*****H87 | 柳** | 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义齿” | 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件。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488.1元;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义齿”45颗及半成品23幅;用于生产的种钉机1台、打磨机1台、点水焊机1台; 3、并处罚款50000元。 罚没款合计56488.1元。
| 主动履行 (已履行)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