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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临海查获全省首件侵犯奥林匹克标志节日灯案件

2022-02-17 11:16:0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连日来,要说最火的“顶流”,无疑是“冰墩墩”莫属了,全国手工达人们纷纷掀起了“人手一只冰墩墩”的热潮。不过,需要提醒的是,大家千万别侵权!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冬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未经授权擅自生产、销售假冒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等违法行为,浙江省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科所联动,拓宽线索收集渠道,全面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目前已查获2起奥林匹克标志侵权案件。

案件一

日前,该局执法人员发现辖区一家节日灯生产企业的负责人在朋友圈大量宣传其公司生产的包含有“冰墩墩”“雪容融”图案的节日灯。根据线索,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企业的生产场所开展突击检查,现场共查获了印有“冰墩墩”“雪容融”的节日灯样品及成品共计1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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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了解,因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受到民众追捧,该企业在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CAD软件中根据网络上“冰墩墩”“雪容融”的图案构图,在亚克力板上激光刻制,擅自生产了包含有上述奥运标志的节日灯成品共计298个,其中280个已经销售给义乌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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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件二

2月10日,该局执法人员接到抖音线索,联合当地宣传部门对当事人经营的蛋糕店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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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发现店内橱窗中摆放着6个造型与2022年北京冬季奥运会吉祥物“冰墩墩”相似的裱花蛋糕,正在对外销售,每个蛋糕售价为38元,经执法人员查验电脑销售记录该款蛋糕还未被人购买。据了解,当事人销售该款裱花蛋糕未取得相关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许可。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奥林匹克近似标志。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执法人员责令该蛋糕店立即下架停止销售该款蛋糕,并进行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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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来普法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是指:

(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四)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的名称、徽记、标志;

(五)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以及其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

(六)《奥林匹克宪章》和相关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第四条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第五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 

(一)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

(六)其他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

根据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监管部门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馨提示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冰墩墩”是北京2022冬季奥运会吉祥物,属于受《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如果只是单纯出于个人对“冰墩墩”的喜爱,自己以欣赏为目的制作“冰墩墩”,不涉及对于“冰墩墩”形象的侵权,但如果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而以商业目的使用“冰墩墩”,则属于侵权行为。

除了线下商家私自销售假冒“冰墩墩”外,近期还有许多私人定制的“冰墩墩”周边产品在网络热卖。这里再次强调,若将未经权利人许可的“冰墩墩”周边放至线上销售,则可能会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同样会受到严厉打击。(来源:临海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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