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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出口指引

2022-02-14 10:33:12 12360海关热线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作为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生产环节中最重要的基础资料,直接影响着食品安全,进而影响消费者餐桌安全。海关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出口有哪些检疫监管要求呢?

引言

饲料是指经种植、养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及其原料,包括饵料用活动物、饲料用(含饵料用)冰鲜冷冻动物产品及水产品、加工动物蛋白及油脂、宠物食品及咬胶、饲草类、青贮料、饲料粮谷类、糠麸饼粕渣类、加工植物蛋白及植物粉类、配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

饲料添加剂是指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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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登记

1.工作依据

01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海关总署对出口饲料的出口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出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

02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9号《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的公告》

出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企业,输入国家或地区无注册登记要求的,免于向海关注册登记。

2.申请条件

01 厂房、工艺、设备和设施

(1)厂址应当避开工业污染源,与养殖场、屠宰场、居民点保持适当距离;

(2)厂房、车间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

(3)工艺设计合理,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4)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及仓储设施;

(5)具备有害生物(啮齿动物、苍蝇、仓储害虫、鸟类等)防控设施。

02 具有与其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

03 具有与安全卫生控制相适应的检测能力。

04 管理制度。

(1)岗位责任制度;

(2)人员培训制度;

(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4)按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开展自检自控;

(5)标准卫生操作规范(SSOP);

(6)原辅料、包装材料合格供应商评价和验收制度;

(7)饲料标签管理制度和产品追溯制度;

(8)废弃物、废水处理制度;

(9)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10)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3.申请材料

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01 《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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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生产工艺流程图,并标明必要的工艺参数(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03 厂区平面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04 申请注册登记的产品及原料清单。

4.办理方式

申请人通过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http://pre.chinaport.gov.cn/car)办理,或到各直属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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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质审核

1.审核时限

海关自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未能在规定期限补齐的,视为撤回申请。海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面审查和考核。经审核、考核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公布。审查不合格,不予注册登记。

2.资质期限

出境饲料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为5年。满5年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前3个月向海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3.对外注册

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登记企业需要对外注册的,由企业所在地隶属海关书面上报推荐意见,直属海关组织审查,审查合格的,上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组织进行抽查评估后,统一向进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并办理有关手续。进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确认后,注册登记生效。

4.监督管理

海关对辖区内注册登记的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1)环境卫生;

(2)有害生物防控措施;

(3)有毒有害物质自检自控的有效性;

(4)原辅料或者其供应商变更情况;

(5)包装物、铺垫材料和成品库;

(6)生产设备、用具、运输工具的安全卫生;

(7)批次及标签管理情况;

(8)涉及安全卫生的其他内容;

(9)《出口饲料监管手册》记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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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检验检疫及放行

海关根据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要求,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中国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及贸易合同或者信用证注明的检疫要求对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实施检验检疫。

1.饲料出口前申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出口前,货主或者代理人应当凭借贸易合同、出厂合格证明等单证向海关进行出口前申报。

2.送样检测

受理申报后,海关根据系统指令实施现场查验,必要时抽取样品送样检测。

3.检验检疫合格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出具电子底账、检验检疫证书等相关单证。

4.检验检疫不合格

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经有效方法处理并重新检验检疫合格的,可按照规定出具相关单证,予以放行;无有效方法处理或者经处理重新检验检疫仍不合格的,不予放行,并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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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转载请注明来源“12360海关热线”

(供稿单位:福州海关)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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