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网友提出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是否有权删除企业标准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回复。
问:
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在企业标准公共服务平台上删除企业标准吗?如果有权是可以随意删除,还是要达到什么条件?
总局回复:
您好!根据《标准化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相关规定,企业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废止相关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根据《标准化法》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企业标准进行编号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