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月28日,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宁河区珑昌饭店(李建宽)使用未经消毒餐具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宁处罚〔2022〕2号
当事人:天津市宁河区珑昌饭店(李建宽)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1MA06XMAR7A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宁河镇二村东街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建宽
身份证件号码:120***********1317
2022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宁河区珑昌饭店监督检查发现,该饭店消毒柜内摆放有餐具,但消毒柜未接通电源,消毒功能未正常工作。执法人员当日报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王德红进行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1月18日,案件调查终结,无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当事人日常清洁餐具,用食品级洗洁精洗净餐具上的食物残渣、油污,用清水冲洗干净后,摆放在消毒柜中待用,但该消毒柜未接通电源,消毒功能未正常工作,当事人也未对使用的餐具采取其他消毒措施。综上,当事人行为满足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李建宽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的事实;
3.对被授权委托人王德红的询问调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的事实情节。
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宁罚告〔2022〕2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