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月28日,山东省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淄博九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市监处罚〔2021〕85号
当事人:淄博九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UG6B38C
住所: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25号先进陶瓷产业创新园A座1103-35
经本局调查,当事人违法发布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医疗器械广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案件线索移送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信息表、情况说明等。
当事人违法发布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具体代收机构,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