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湖田街道办事处良乡社区卫生室被罚款100000元

2022-01-29 15:22:4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月28日,山东省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张店区湖田街道办事处良乡社区卫生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image.png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市监处罚〔2021〕14号

当事人:张店区湖田街道办事处良乡社区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0303MJE14191682

住所:张店区湖田街道办事处良乡社区                    

经调查,当事人存在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药品随货同行单复印件、转账记录、协查材料。

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

2、没收违法所得388.5元;

3、处货值金额(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2倍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整;

2、3项合计罚没款100388.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本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9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广西来宾市市场监管局开展查处生产销 ...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管局开展冬 ...

  • 无锡“质”造闪耀冰雪赛场

  • 2022年深圳迎春花市正式开启

  • 甘肃甘州:春节临近年味浓 彩灯璀璨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