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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1年轻微违法广告不予处罚典型案例

2022-01-26 14:57:1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扎实开展广告监管执法,一方面出重拳打击虚假违法广告,持续整顿全市广告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对轻微违法行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广告违法行为依法减轻、从轻、不予处罚。继发布2021年虚假违法广告十大典型案例后,无锡市市场监管局现发布2021年轻微违法广告不予处罚典型案例,彰显包容审慎的监管导向,推行“有温度的执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案例一

无锡某商贸公司发布使用绝对化用语违法广告不予处罚案

当事人在自有网站发布自有商品的广告中含有“最前沿 最齐全 最专业的拼布资源”“我们拥有最齐全最前沿的手工资源”等绝对化用语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鉴于该广告系当事人利用自有媒体发布的自有商品广告,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无锡市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版)》,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行为不予处罚,依法对其进行案后规范。

案例二

无锡某电气公司发布未标明专利号违法广告不予处罚案

当事人发布产品广告中含有“是公司自主研发的发明专利技术-恒温式隔爆箱”等内容,但未标注专利号和专利种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向办案机构提交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证书,并在案发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考《无锡市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版)》,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行为不予处罚,依法对其进行案后规范。

案例三

江阴某机电公司发布虚假广告不予处罚案

当事人在电商平台的自有商铺中发布广告,含有“上海小型试验炉厂家 上海最大的小型试验炉基地”“供应钎焊机-供应最便宜的车刀焊接机”等内容,但当事人实际经营地址在江阴市,且无法对其宣传的“最便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虚假广告行为,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是首次被发现违法,未被其他行政部门处罚过,其发布广告的网站日均浏览量平均不足2次且案发后及时删除了相关网站信息,依据《行政处罚法》(2017)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发布违法广告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依法对其进行案后规范。

相关法条及指导意见

《行政处罚法》(2021)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江苏省广告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事实清楚,当场可以查实,且当事人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广告主在其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自有媒体发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

(二)通过大众传播媒介首次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但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的;

(三)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或者专利种类,但专利是有效的;

(四)已取得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农药、兽药以及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广告的审查批准文号,但未标注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

《无锡市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版)》

8.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首次被发现,已过广告审批有效期但逾期未超过三个月,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9.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明示的广告内容,不够显著、清晰表示,首次被发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10.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的轻微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或者专利种类,专利有效,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2. 违反《江苏省广告条例》第八条规定,广告用语用字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13. 违反《江苏省广告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主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广告主在其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自有媒体(包括其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宣传栏等)发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4. 违反《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通过大众传播媒介首次发布,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5. 违反《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农药、兽药以及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广告未标注审查批准文号,已取得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农药、兽药以及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广告的审查批准文号,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6. 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发布房地产预售或者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已取得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首次被发现,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来源: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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