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近日,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大山合菌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奉处〔2022〕262021011179 号)显示,当事人生产的黄花菜(净含量200克/袋,生产日期20210804)经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的检测结果为0.23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二氧化硫残留量≤0.2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后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的检测结果为0.25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二氧化硫残留量≤0.2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0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4日生产黄花菜(净含量200克/袋,生产日期20210804)222袋,其中:产品留样2袋,已用于检验,未销售;220袋全部销售,销售价格为13.5元/袋。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5日发出该批次黄花菜的《产品召回通知函》,经确认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当事人生产的黄花菜(净含量200克/袋,生产日期20210804)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综上,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2997元,销售金额2970元,违法所得2970元。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玖佰柒拾元(2970元);2.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元(5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