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关于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大寺镇分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商品(玩具)案的行政处罚信息。
信息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商品“8寸多彩羊玩具”,因不符合GB6675.2-2014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罚款498元;没收违法所得67.2元;没收当事人销售的抽检不合格批次商品。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
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大寺镇分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商品(玩具)案 | 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大寺镇分公司 | 91120111073130156X | —— | 入野田润 | 津青市监执四处罚字〔2021〕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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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销售的商品“8寸多彩羊玩具”,因不符合GB6675.2-2014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 罚款498元;没收违法所得67.2元; 没收当事人销售的抽检不合格批次商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