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关于天津西青岐光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案行政处罚信息。
信息显示,当事人作为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自行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医疗广告,宣传其穴位贴敷服务相关内容,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处以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
天津西青岐光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案 | 天津西青岐光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 | 91120111MA05K3TT0W | —— | 张润杰 | 津青市监执四处罚字〔202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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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作为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自行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医疗广告,宣传其穴位贴敷服务相关内容,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 罚款1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119 |